广州将优化商品房预售审批制度 首批预售不限楼栋数量

原标题:广州将优化商品房预售审批制度 首批预售不限楼栋数量

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广州市商品房项目概况及预售许可优化审批实施方案(试行)》(下称《实施方案(试行)》),将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防范房地产行业重大风险,保障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实施方案(试行)》分别出台优化措施和保障措施,推广实行承诺告知制,减少对企业的不必要干扰;明确预售申请规范,规定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精简审批材料,将申报材料从18项精简到12项,进一步为企业降本增效。

《实施方案(试行)》明确,居住项目第一批申请首期住宅工程办理预售时(第一批申请预售的住宅工程,不限楼栋数量以及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数量),对居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在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书面承诺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联合验收意见书的时限,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核发预售证。

《实施方案(试行)》规定,采取承诺制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属于首期住宅工程的建设内容之一,应先于或与首期第一批申请预售的住宅工程同时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未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首期住宅,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销户手续。

《实施方案(试行)》明确了预售申请规范,商品房预售申请的最低申报规模应为独立楼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对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包含2栋以上(含2栋)独立楼栋,以及不同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的由裙楼相连的2栋以上(含2栋)塔楼,在各楼栋、塔楼相对独立并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就各单独楼栋、塔楼和裙楼(含住宅用途和非住宅用途)分别申报项目概况和预售许可。

《实施方案(试行)》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销售现场向社会公示承诺书内容,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中预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