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給你錢花」誘國中少女進廁所 惡狼強制猥褻判決出爐

陈姓男子在网路猎艳,今年3月下旬某晚,以「要给妳钱花」为饵,约未满14岁的女网友在桃园某超商碰面,将她拉进厕所乱摸,还拉她的手摸生殖器,少女吓得尖叫。桃园地院审结,将他依对未满14岁女子犯强制猥亵罪,判3年2月徒刑,可上诉。

犯罪事实指出,成年的陈姓男子与未满14岁的少女为网友关系,今年3月28日以「要给妳钱花」为借口,晚间8点40分约少女至桃园市某的连锁超商门市后,明知她还是个国中生,竟于超商厕所内,违反少女意愿、不顾少女反抗,强行抚摸她的身体,并拉她的手抚摸自己的生殖器,对少女猥亵得逞,后经少女大声呼救,厕所外的店员察觉有异报警,陈男才罢手。

陈男于检方侦查、法院准备程序及审理时,对于少女做出强制猥亵的行为均坦承不讳,陈男请求法官给予缓刑机会,律师也希望法官能依法减刑。

法官认为,被告在案发时已是成年人,应该具备一定的智识和社会经验,但他为满足自己性欲,无视受害者少女未来身心和人格发展的健全性,强行对她猥亵,这对她的心理和两性认知及人格发展造成严重伤害。虽然被告事后承认罪行,但他的犯罪行为并没有特殊原因或环境,根据案情,客观上也无任何能引起一般人同情或宽恕的理由。

法官审酌,被告陈男为图一己性欲满足,知悉少当时未满14岁,利用她身心均未臻成熟,不顾身体、心理人格健全发展及心灵感受,违反少女意愿,对她强制猥亵,侵害少女性自主权,念在被告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可,考量被告犯罪动机、手段、情节、素行、智识程度、家庭及经济状况、所生危害,被告虽有调解意愿,然告诉人无调解意愿等情状,量处适当之刑。

陈姓男子以给钱花为借口,诱骗少女进超商厕所却上下其手,还拉她的手摸自己的鸡鸡,桃园地院审结,将陈男依对未满14岁女子犯强制猥亵罪,判3年2月徒刑,可上诉。示意图/联合报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