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杀人罪究责 根除侥幸心态
郭姓男子2018年酒驾狂飙,连闯5个红灯,冲撞3辆机车,撞死1名骑士,高院昨撤销一审判决,改依杀人罪论罪,这起司法判决对于国内层出不穷的酒驾致人于死案件,具有指标性意义。(本报资料照片)
郭姓男子2018年酒驾狂飙,连闯5个红灯,冲撞3辆机车,撞死1名骑士,高院昨撤销一审判决,改依杀人罪论罪,这起司法判决对于国内层出不穷的酒驾致人于死案件,具有指标性意义。
国内频传酒驾撞死人案件,造成不少家庭破碎,引发各界关注,去年政府修法规定曾犯酒驾、毒驾案件者,若于5年内再犯且致人于死,最重可判处无期徒刑。不过虽然政府修法严惩,但不少人心存侥幸,导致酒驾撞死人案件仍是一再发生。
对于酒驾致人于死案件,检察官普遍认为,酒驾者明知自己已无法安全驾驶,可预见路人遭车辆高速撞击后会发生死亡结果,仍然执意酒驾上路,具有杀人之不确定故意,依杀人罪嫌起诉,但法院却鲜少支持检察官法律见解,认为不构成杀人罪。
以本案为例,北检认为郭是为闪避警方拦检,闯红灯未踩煞车情形下,先撞倒1机车,致骑士受伤后,仍未减速再撞死另名骑士,具有杀人之不确定故意。但北院却以检方举证无法证明郭有杀人之不确定故意,改依公共危险罪判判8年。
不过,这次高院支持检方见解,认定郭第一次撞倒骑士后,为尽速逃离肇事现场,继续高速前行又撞伤另2名骑士,足见已有「即使再次撞击他人致死,亦在所不惜」心态,而有杀人之不确定故意,改依杀人罪判刑。
事实上,民众会一再酒驾,就是心存侥幸,而民众的侥幸心理,与法院的轻判、轻纵不无关系。各界欣见高院这次「接地气」的判决,但也期盼最高法院能支持,以杀人重罪判决确定,这样才能有效杜绝民众酒驾侥幸心理,减少酒驾肇逃撞死人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