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財產託付同意書」讓配偶無法分任何遺產?律師:雙方同意就合法

金小姐认为,这笔婚后所得应由她继承,因此向法院提告主张「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此时刘先生的父亲拿出儿子生前亲笔签名的「财产托付同意书」,最后法院判定这笔钱确实归刘父所有。 图/freepik

日前屏东有位刘先生,罹癌过世后留下超过300万元存款给父亲,刘先生的妻子、金小姐认为,这笔婚后所得应由她继承,因此向法院提告主张「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此时刘先生的父亲拿出儿子生前亲笔签名的「财产托付同意书」,最后法院判定这笔钱确实归刘父所有。究竟何谓「财产托付同意书」?为什么让配偶无法主张剩余财产分配?律师表示,签署契约只要双方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即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身为配偶却无法分先生遗产?

关于此案判决内容,律师王耀纬表示,刘先生跟太太结婚后没有小孩,刘先生癌症过世后,太太主张要剩余财产分配请求,身为配偶的太太,实际上有两种权利可主张,包括:第一、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第二、请求继承遗产。

不过,刘先生过世后名下并无任何遗产,太太才发现,原来先生生前写了一份「财产托付同意书」,把财产全数托付给爸爸,请爸爸协助支应医药费用、看护费、丧葬费等,剩余也都留给爸爸。因为刘先生财产已移转、逝世后名下并无任何遗产,上述第二点配偶可主张的请求继承遗产权利,就会变成「配偶就无法主张要分配遗产,因为已经不是遗产」。

另一方面,第一点的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太太可以争取吗?王耀纬解释,根据民法1030条之3,若在法定财产关系消灭(例如死亡)前五年内,对方若刻意移转财产、减少另一方可请求分配的财产数额时,那移转金额是可追加列入剩余财产分配之范围。

不过,法院认为,刘先生生前已把财产过户给父亲,并无刻意将财产移转、减少太太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而是单纯托付给爸爸,剩余才赠与,因此赠与的金额无法追加,换言之,先生没有剩下婚后财产,太太就无法主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律师:法律其实没有「财产托付同意书」

王耀纬表示,法律上并没有所谓「财产托付同意书」的内容,常见的契约包含买卖、租赁、赠与、借贷、委任等,但没有一个契约叫财产托付同意书。这种契约又可称作「无名契约」,只要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大家都同意、没有被强迫下同意签署,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法律上会承认无名契约的效力。

王耀纬说,假如无名契约混合多种契约内容,假设混合委任、赠与等,那会个别依照赠与跟委任的规定发生效力,依照上述案例,即是一种「委任+赠与」的双重性质。

王耀纬表示,事实上,若你在过世后,不想把财产留给子女或是太太,只要采用「生前赠与」就可以,等于生前处分掉财产,那它就不是遗产,继承人当然也就没有权利对这份财产主张要继承。

此外,在过世前财产就移转出去,配偶要主张剩余财产分配,就不会是剩余财产分配计算的标的,但如果是在死亡前五年,刻意要减少对方的数额才移转,民法1030条之3有规定是可以追加计算进来,不过被减少的一方必须要负责举证,证明有刻意减少的情事,才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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