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优生保健法》修什么?人工流产无须配偶同意

▲《优生保健法》即将启动修正,除了改名为《生育保健法》外,修法后会将人工流产的配偶同意权拿掉。(示意图/CFP)

日前国民健康署表示,将在2021年3月公告《优生保健法》修正草案,除了法规名称将改为《生育保健法》外,关于人工流产的规定也有实质上的突破:修法后,人工流产不必经配偶同意即可进行。

虽然修正草案尚未公布,最后草案结果如何并不清楚,但对于国民健康署是站在删除配偶同意权的立场这一点,是值得赞赏的。

修法将删「堕胎须经配偶同意」

目前《优生保健法》的规定上,有一些情形是不须经过配偶同意,孕妇即可接受人工流产,如该法第9条规定,在胎儿疾病畸形,或是生育将对孕妇身体精神健康有害等情况下,孕妇皆可自行接受人工流产而不须经过配偶同意。但该法第9条第1项第6款与第2项,因怀孕或生产影响心理健康家庭生活,施行人工流产时应得配偶之同意。

按照国民健康署的说法,未来修法后,会将上述的配偶同意权拿掉,这意味着,只要孕妇可以证明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配偶就没有不同意孕妇接受人工流产的空间。但这并不代表孕妇可以随意处理,必须证明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这件事仍是必要的,如果在没有证明的情况下就接受人工流产,可能会有其他的法律问题

但很多对此持反对意见人士,认为怀孕是夫妻双方共同的结晶,如何决定应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如果配偶同意权被删除,除了当下配偶的参与权被剥夺,日后扶养这个子女权利也会被剥夺,所以不应该删除此同意权。

按照《优生保健法》第1条第1项的规定,配偶的参与权并不是《优生保健法》所关注的对象,「母子健康」及「家庭幸福」才是优先考虑的。既然孕妇没有生育的意愿,且已经能证明生育将影响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其实就可以预知,如果因为配偶不同意流产而要求生下来,应该也达不到家庭幸福的目标。既然如此,不如就更着重在孕妇的想法,透过删除配偶同意权来维护孕妇的身体自主权,才是好的方法。(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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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