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rt智富/房产登记给配偶、孩子须留意哪些事?

文/Smart智富杂志 林帝佑

台湾不动产实务上,有些人为了争取首购优惠,或是伴侣间为了增加信任感,常常看到父母出钱,但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或是配偶出钱,将房产登记在另一半名下等情形。而无论是借名登记或是赠与,都有其所属的权利义务

1.父母出资购屋,房产登记于孩子名下

如果父母仍打算由自己管理、使用或处分,21世纪不动产法务部经理傅郁婷建议,为保障父母的财产安全,也为了避免日后税负上的争议,建议父母应留心下列2件事:

(1)留存相关证明文件:譬如不动产的买卖契约书、不动产所有权状正本、出资证明、缴纳每个月房屋贷款时的银行汇款单据,以及每年缴纳房屋税、地价税等与房屋相关税负的单据等。

(2)签订「不动产借名登记契约」:由于借名登记的行为着重在借名者(父母)与出名者(孩子)之间的信任与合意,因此纵使有出资证明,也可能会遇到孩子日后主张该借名登记实为赠与行为,而处分该不动产。

所以傅郁婷提醒,虽然为亲子关系,仍应由双方签订「不动产借名登记契约」,或是由出名者,即孩子出具「不动产借名登记声明书」,减少未来发生争议的可能。

群宜法律事务所协理李季鸿补充,若「财力不相符」,亦即屋价或房屋贷款远超过子女财力所及,就算有不动产借名登记契约等文件,税捐机关恐怕仍会以赠与来认定该借名登记的行为。若被认定为赠与,就要注意赠与税问题

实务上,不论是否想要借名登记或是赠与,还是要请代书依不同的个案进行详细的税务试算,且同时要考量到孩子日后转手的房地合一税问题等。

2.由配偶出资购屋,房产登记于另一半名下

另一种常见的状况夫妻间的借名登记。傅郁婷表示,为了保障财产安全,不论谁出资,都应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签订「不动产借名登记契约」或由出名者出具「不动产借名登记声明书」。

不过,夫妻间的借名登记若被税捐机关认定为赠与,李季鸿分析,《民法》上有夫妻财产共有制的规定;《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也载明,配偶相互赠与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也就是说,不论是借名者出资,由第三方过户给出名者,或是借名者直接过户给出名者,即便被认定为赠与,都不会有赠与税产生

但在夫妻间的财产处理上,李季鸿提醒,双方从情侣关系,进展到订婚、结婚,只有「结婚」享有上述财产共有制、免赠与税的部分。所以若是在结婚前产生的借名登记,尤其在缺少借名登记契约的情况下,就容易被认定为赠与。

同样地,虽然每个人每年有220万元的赠与税免税额,但赠与净额一旦大于零,还是会有赠与税的问题产生,故借名登记等证明文件仍应备妥。

不论借名登记的双方关系为何,借名者与出名者之任何一方若无契约特别约定的情形下,都可以随时终止委任关系。傅郁婷表示,由于借名登记契约适用《民法》「委任」之相关规定,因此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或是在其中一方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时要求「终止借名登记之请求返还」,主张借名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另外,要特别注意,依照《民法》第125条规定,请求权于15年间不行使将消灭,而起算日为「自借名登记契约终止时起算」。因此,万一亲子失和、夫妻离婚等,即便借名登记契约未载明终止日,但只要一方提出欲终止的意向,便要在提出后15年内行使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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