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北元/监禁下的书写 铁窗高墙将被文字穿透

监狱将因书信检查制度的改变而更加透明化社会大众将更容易知道监狱里面发生什么事,这将会对现行狱政管理产生冲击。(图/视觉中国CFP)

近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公布了释字第756号解释,宣告现行监狱书信检查制度,在阅读书信以及要求收容人删改书信内容等相关《监狱行刑法》及其施行细则之规定违宪,引起了许多关注人权及狱政改革人士的注意,对于未来法务部将如何修改相关法令,能在人权保障及监狱纪律维持间取得平衡,亦有广泛的讨论。

据闻,法务部目前修法的方向是以不检查书信为原则,有特殊状况则例外进行检查,如果媒体报导属实,这将会是台湾狱政改革的一个重大里程碑。为什么我要如此看待这一件事呢?一个书信检查制度,对于狱政改革有那么深远的影响吗?

监狱是一个几乎完全封闭的小型社会,管理者被管理者的关系虽有国家法律规范刑罚的处罚是剥夺人身自由,但实际上在高压管理的理念下,收容人失去的不只是人身自由,还失去了身为一个人应有的尊严及人权。这个现象不仅仅是在制度面上显现出来,也在监狱管理阶层对待收容人的态度上充分地展现无遗。我过去在狱中,就曾经亲耳听闻肩负教化工作的人员对收容人称:「犯人名誉权吗?」是的,在部分监狱的长官眼中,收容人不过是在地上爬的一只蚂蚁,在他们的监视下苟延残喘着。

我相信在狱政人员的角度而言,检查书信是他们为求管理纪律的维系所自然产生的当然权力,每个收容人在狱中都应该是透明人,连洗澡、上厕所都不能离开戒护视线,何况是书信了。至于书信检查的标准,除了维护监狱纪律或保障社会治安所必要外,还有一个重点,那就是不能提到监狱内的事物,尤其是对于狱中生活有所不满的文字

为什么在狱政管理阶层的心中,收容人书写到狱中生活的信件稿件,是一种对于监狱纪律的危害或侵害呢?因为监狱纪律的内涵,除了法律或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命令外,还包括了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公务员所为之一切管理行为。换言之,从抽象的法律规范到具体的生活作息管理,这一切都是监狱纪律的一部分,自然不容许收容人去质疑或挑战。而由此再往下延伸,不容收容人在书信上说三道四也就不足为奇了。

然而大法官释字第756号打破了这个绝对威权的狱政管理思想,在书信这么一件小事上,收容人的隐私成为监狱长官神圣不可侵犯的私领域,也就是说,这恐怕是狱政有史以来第一次收容人在监狱中服刑拥有了「私领域」,从这个角度来看待释字第756号解释,其意义可谓是划时代的。

虽然只是在纸笔之间,承认了收容人在监服刑可以拥有私领域,但收容人可以拥有一个领域是监狱长官原则上不能干涉的,这件事影响的是监狱管理阶层的思想,法律授予他们维护监狱纪律的权力不再是无限上纲的意志贯彻,必须受到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的拘束。今日大法官宣示的是隐私权及表现自由,也许他日还会有更多的私领域会被揭示出来,受到宪法保障。

最后,书信检查制度的变革,除了上述所说的意义外,还有一个值得观察的地方,那就是监狱将会因为书信检查制度的改变而更加透明化,监狱的高墙将会被文字穿透,社会大众将更容易知道监狱里面正在发生什么事,这将会对现行狱政管理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我盼望,这个冲击会是正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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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北元,作家、更生团契志工,曾任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