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配偶贈與房地 留意稅事

不动产示意图。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个人出售配偶赠与的房屋土地,配偶若于房地合一税2016年上路后取得,申报时,该如何计算持有期间及取得成本,国税局表示,出售时应以配偶间第一次相互赠与前,配偶原始取得该房屋土地之日为取得日,至于成本得减除配偶间第一次相互赠与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取得配偶赠与之房屋土地,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配偶相互赠与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者,出售时应以配偶间第一次相互赠与前,配偶原始取得该房屋土地之日为取得日。

此外,个人取自其配偶赠与之房屋土地,得将配偶持有期间合并计算。

国税局说,其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损益之计算,应以交易时房屋土地的成交总额,分别依下列规定减除成本或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与个人及配偶持有期间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房屋所支付的费用后,以其余额为所得额,包括第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价取得者,得减除配偶间第一次相互赠与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第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继承或受赠者,得减除继承时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

国税局举例说明,例如王小姐于2023年8月间出售自配偶林先生于2022年3月间赠与之房屋土地,该房屋土地为配偶林先生于2018年5月间以新台币650万元买入,嗣后王小姐申报房地合一税时,持有期间依上述规定,得以并计配偶林先生之取得日,即2018年5月至2023年8月共计5年3个月,并以配偶林先生原始取得成本650万元核认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