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王朝信托 富过三代有望
台湾即将引进国外「王朝信托」(dynasty trust)做法,实现富可过三代。。图/freepik
家族信托法制的三大突破点
台湾即将引进国外「王朝信托」(dynasty trust)作法,实现富可过三代。信托公会秘书长吕蕙容表示,现行台湾家族信托大多是「单代传承」,缺乏国外多代传承的机制,金管会向法务部寻求三点解释,即「委托人地位继承」、「连续受益人信托」及「特殊目的信托」后,已取得重大突破。
其中「委托人地位继承」部分,过去法律解释不明确,委托人死亡时,若受益人就是继承人,继承委托人地位,即可提前终止或变更信托契约,变卖家族企业股权,导致原本信托设立的目的无法达成。对此,法务部解释除法条明定「委托人之继承人」有此权利者外,原则上不得继承。
如陈爷爷设立他益信托,要把资产留给孙子小陈,但限定小陈35岁才能取得房子,或大学毕业才能每月领10万元,在法规未解释前,一旦陈爷爷去世,小陈即使不到35岁,但因继承信托委托人,即可提早解除或变更契约,变卖房子或一次领取全部遗产,经法务部解释后,小陈不到35岁就不能变更契约。
另一为「连续受益人」,以往限定自然受益人至少须为「胎儿」,即家族信托受益人规划只能做到「既存」的祖孙三代或四代,放宽解释后,只要「信托利益分配时」存在即可,即尚未怀上的后代、收养的孩子也可安排入信托计划。
如李先生把财产信托给李太太(第一顺位受益人),而李太太死后再交给第二顺位受益人独子李小弟,但李小弟还未结婚生子,根据旧有的规定,信托受益人就只到李小弟,释示后,李小弟只要过世前有孩子,就可继续成为该信托受益人。
吕蕙容指出,前两项解释,使国外家族信托常用的「王朝信托」,即连续受益人的信托架构,可在台落实,程序简便且可多代传承,但连续受益人信托还是有课税的问题,此部分,信托公会已透过金管会向财政部申请释示。
另外如「特定目的信托」,即信托设计不肖子孙条款,财产亦可不给法定继承人,目前在台尚无明确规范。但法务部也已认定信托法并无排除特定目的信托的可能性,是第三大重大突破。
吕蕙容强调,特定目的信托因没有受益人,信托财产运用不受干涉,也不会被受益人的债权人扣押,在国外常被用来确保家族企业可永续管理,避免其他受益人争夺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