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为使土地达可出售状态之支出 应列出售土地成本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其他损失计1,400余万元,经该局查核,发现该笔列报损失系甲公司为出售土地而进行地上物拆除及整地相关支出,基于收入与成本费用配合原则,其相关费用应属为使土地达可出售状态之支出,应列为出售土地成本,经该局转正列为土地成本,予以补税29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