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开发 经部:国营事业可参与+20%土地只租不售

经济部协调国营事业参与产业园区开发。(图/本报资料照)

记者林信男台北报导

经济部4日表示,为解决产业用地闲置,以及国营事业土地因转售而流失等问题,经济部订定「政府机关与经济部所属国营事业机构合作开发产业园区处理原则」,协调国营事业参与产业园区开发,加速土地活化,并保留20%产业园区土地只租不售,这项新原则已于2015年7月31日正式生效

经济部说明,过去各级政府机关为了开发产业园区,需要用到私有土地时,多以一般征收方式,取得国营事业土地,但这种开发模式,经常在土地征收审查阶段遭遇公益性及必要性质疑。

为了解决上述疑虑,并避免产业用地闲置,甚至衍生不良观感,经济部依照行政院2015年1月8日核定的「产业用地政策革新方案内容研拟「政府机关与经济部所属国营事业机构合作开发产业园区处理原则」,弹性纳入多元土地取得模式,借由协调国营事业机构参与产业园区开发,加速活化国营事业土地,并保留20%产业园区土地只租不售,防止国营事业土地因转售而流失。

经济部副局长吕正华说,「政府机关与经济部所属国营事业机构合作开发产业园区处理原则」已于7月31日订定生效,当地方政府遭遇产业用地不足的问题时,就可借由此原则,和国营事业合作,取得产业用地。

经济部解释,该处理原则是以参与合作开发双方土地价值,以及出资比例为准,国营事业原则上会提供土地,政府机关责负担产业园区开发费用,按开发前投入的权利价值比例,分回开发后产业园区内可租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