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商業本票」騙過逢甲等十多所大學生 3C店負責人不法所得1248萬元

逢甲大学等中部地区十多所大学的大学生,爆出遭老鼠会手法诈骗。 示意图/ingimage

法律解析

李永然律师

针对近来台湾诈骗钱财事件泛滥横行,笔者先举一民国112年10月间发生的一个诈骗案例说明。民国112年12月14日自由时报刊载:「无卡贷款,老鼠会骗139名大学生」的报导,包括逢甲大学等中部地区十多所大学的大学生,于112年10月间爆出遭林○均、林○齐、纪○轩三人以「无卡分期贷款」(注1) 的老鼠会手法诈骗。

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侦查后发现,共有一百三十九名大学生上当受骗,3C店负责人林○均等三人不法所得达新台币一千二百四十八万元,检察官认为林○均等三人压榨欺瞒年轻学子与国家幼苗,且无真诚悔意,起诉后并请法院法官能从重量刑;而且林○均名下房屋等财产约新台币一千二百万元已遭声请扣押(注2)。

上述案例检察官分析被告林○齐等三人的犯罪手法有二:一、虚构笔记型电脑交易;二、以新台币三千元至五千元现金,利诱大学生签约买ipad平板或iphone手机,大学生未拿到实品,而平板或手机则被林○齐转售牟利;而这批被骗的大学生则陆续收到「融资公司」的催缴通知;但大学生手中所持由林○齐所签发的「商业本票」,则为「无效本票」(注3),大学生们始知上当受骗。

(本文摘自《诈骗社会防诈与权益保障手册》)

就以本案例而言,检察官将林○均等三人以「加重诈欺取财罪」提起公诉。按《刑法》第339条之4规定:犯《刑法》第339条(注4)诈欺罪,且以「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依法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百万元以下罚金。「犯罪所得」得没收(《刑法》第38条),在民事责任方面,被害人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民法》第184条)。

又从本案例中,也可以体认到「防止上当受骗」很重要,而防止上当受骗,「加强法律知识」,借以防卫自身权益有其必要。

案例中,林○齐为取信大学生,刻意签下「商业本票」交给被害大学生当担保,但林○齐故意把自己的名字签在「受款人」栏位,而不是「发票人」栏位,致该本票为一「无效本票」,但因大学生不知道「商业本票」的正确写法,以致于上当受骗。事实上,不只大学生,现今仍有许多人不懂得如何判别「商业本票」之有效外观,足见一般民众在《票据法》方面的法律知识仍有待加强。

按《票据法》中所规定的票据,有「汇票」、「本票」及「支票」;「本票」乃指「发票人」签发一定的金额,于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与「受款人」或「执票人」的票据(《票据法》第3条);「执票人」(含受款人)向本票「发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得声请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票据法》第123条)。

依上所述,林○齐既然开商业本票给大学生做为担保,借以取信大学生,则林○齐即为「发票人」栏位签名,而不是在「受款人」栏位签名;林○齐为使该本票「无效」,运用大学生不查或不熟相关法律,而于「受款人」栏位签名。由此可见,倘若大学生能具备票据相关的基本法律常识,自可立即识破,而避免受骗。

总而言之,政府除了要努力施政,做好各项社会福利措施,让人民能安居乐业;又最好能从学校教育下手,恢复「公民道德教育」,让人民明礼义知廉耻,并加强推广法律教育,普及全民法律知识,让人民得以「法律知识」捍卫自己的权益保障。

注1:「无卡分期贷款」是一种无需信用卡、抵押品的借贷,并以分期方式偿付借款;常见的使用族是「学生」。

注2:《刑法》第38条第2项前段规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预备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属于犯罪行为人者,得没收之。……」。

注3:张瑞桢撰:〈无卡贷款老鼠会,骗139大学生〉、〈无卡贷款老鼠会诈团故意签错栏,学生本票没有用〉,分别载民国112年12月14日自由时报A1版、A12版。

注4:「诈欺取财罪」于《刑法》第339条规定,即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文摘自李永然着《诈骗社会防诈与权益保障手册》)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