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关民主走向 宪法法庭应驳回民进党团及监院释宪程序

▲ 总统赖清德6月24日针对「国会改革法案」,宣布将声请释宪及暂时处分。(图/总统府提供)

● 林清汶/世新大学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总统府、行政院、监察院及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四箭齐发,针对国会改革法案声请释宪及紧急处分,宪法法庭将于7月10日效率十足地召开准备庭讨论暂时处分案,8月6日召开言词辩论庭;朝野摩拳擦掌即将展开释宪论战。然而此次「民进党团」与「监察院」揣摩上意跟进提出释宪,造成宪政程序之纷扰。

依《宪法诉讼法》第49条:「立法委员现有总额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职权,认法律位阶法规范抵触宪法者,得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违宪之判决。」然而,本案是立法院多数决通过之法律案并经总统公布,法律未被废止前,具有形式与实质法定效力,纵使多一票通过,也代表整体立法机关之最高共同意思决议成为法律案;因此,立法院民进党团不必无端蹭热闹。此如同宪法法庭之大法官判决或一般法院合议庭之或官均采多数决,可以因相互决议不同而另提起上诉吗?即是任何通过之合议判决或裁定,即代表整体之决定。

▲ 监院声请释宪理由,无非以立院职权侵犯监察院之调查权。(图/记者李毓康摄)

再者,监察院依据《宪法增修条文》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监院声请释宪理由,无非以立院职权侵犯监察院之调查权;然而,调查权并非监院独享,行政机关亦有调查权,如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关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必要,得要求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书、资料或物品。行政机关为了解事实真相,得实施勘验。」等之规定。事实上,各机关对于调查权是分权并行,而如立法委员在行使职权有不法或不当时,依《宪法》规定仍可行使弹劾、纠举之权,监察院并非受侵害之机关,从而亦无提出释宪之理由;况且,监察院地位本应超然公正,如今却自陷政治漩涡中。

本次宪法法庭的召开,攸关台湾民主的走向,国人无不拭目以待。大法官依宪享有任期保障制,期能对本案的处理秉持法律专业客观、公正合理原则审酌;并本于程序优先原则,驳回「民进党团及监察院」,以声请人不适格所提之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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