宥勝猥褻二審緩刑 繳付公庫、接受治療及禁擾被害人

艺人宥胜涉强制猥亵女子。联合报系资料照片/记者陈正兴摄影

艺人宥胜涉强制猥亵女子案,一审判刑8月。二审今天考量他经侦审科刑教训已知警惕,仍判8月,宣告缓刑须缴付公库200万元、完成治疗处遇计划及不得骚扰被害人,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出,宥胜于民国105年底在工作结束后以顺路为由,提议载送在职场认识的女子返家,女子即驾驶宥胜的车子,搭载宥胜返回女子住处。宥胜抵达被害女子住处后,以借厕所为由进入女子家中,上完厕所未离去,佯装心情不佳向女子抱怨,边抱怨边走向女子坐着的沙发,突以面对面姿势跨坐在女子大腿上。

宥胜涉嫌徒手控制女子双手,并解开女子内衣,用舌头舔女子耳朵,用手抚摸女子胸部,因女子持续反抗,宥胜才停止。台北地检署依强制猥亵罪,起诉宥胜,一审依强制猥亵罪判刑8月。宥胜仅对原判决科刑部分上诉,案件由二审的台湾高等法院审理。

台湾高等法院新闻资料指出,原审量刑并无宥胜所指裁量过重情形,因此驳回上诉,维持8月徒刑。

高院指出,宣告缓刑部分,考量宥胜没有前科纪录,在原审判决后有主动进行心理咨商、治疗,有事证足认他于接受咨商后,已深切知悉其对被害人属权力型强制猥亵加害行为,且经评估后再犯风险是低的,他于二审时仍坦承犯行,可见有深刻反省,并寻求管道以解决自身不正的认知偏差。

高院合议庭审酌,宥胜经此侦审科刑的教训后,当知警惕,刑罚目的已达成,谕知缓刑5年,为促使他深刻记取教训,须向公库支付新台币200万元外,为培养他正确性别观念,防止再犯,他应接受检察官指定的机构完成加害人治疗处遇计划。

另外,审酌被害人意见,被害人表示不愿再受此案骚扰,因此令宥胜不得对被害人实施身体及精神上的接触、骚扰、胁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为,以保护被害人,尽快回复平静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