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永盛续约反致市民权益不利 基隆市政风处:因违反促参法精神无法续约

李处长还指出,永盛BOO案自1998年起并未依约成立运营绩效评估委员会,进行运营绩效评估。这一点与促参法第54条以及投资契约第6.3章的优先约定规定不符。值得注意的是,促参法并未规定「展延」的情形。所以在基隆市政府在合约到期后无法续约。

基隆市政府与垃圾最终处置场业者永盛公司,BOO促参案15年契约,从97年7月17日到112年7月16日为止,根据合约规定,双方必须在合约届满前36个月到40个月内洽谈续约相关事宜。因此,基隆市政府曾于110年1月份开与永盛洽商续约,并于110年3月和111年10月分别开了协调会议。但无奈双方对于处理费用与公同共有的私人土地等议题都没有达共识,因此洽谈无果。

当时永盛提出的续约条件主要有三点:

1. 飞灰稳定化物跟底渣的再利用问题。永盛希望飞灰及底渣再利用价格能从每吨1400元调高成17,100元。

2. 市府要协助永盛完成征收第二期的公同共有的私人土地

3. 给市府的回馈金额维持在每吨新台币200元

基隆市政风处处长李国正在议会回应洪森永议员质询时表示,市府认为永盛提出的一个续约条件,已比照公民营乙级处理许可厂商的条件进行议约,而且永盛在要求市府用市价处理飞灰与底渣的同时,却还享有因为BOO合作案市府所给予的种种优惠,所以市府认为这个部分与促参法精神有所违背,且对基隆市民不利。

永盛BOO案从98年起并没有依约成立营运绩效评估委员会,办理营运绩效评估,这部分与促参法第54条、投资契约第6.3章办理优先订约的规定不符,最重要的是促参法并没有「展延」这样的规定。

永盛公司曾经在110年的9月申请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清理及自行清理处理的许可执照,其中市府非常重视的问题:永盛送件申请时每个月处理量是6000吨,与BOO设置计划的许可量一样,当时即建议必须和BOO设置计划有所区别。主要原因是市府希望永盛能够优先考量处理基隆市的一般与事业废弃物。

最后是有关厂区使用的土地如果涉及到公用道路部分,市府认为应该依照相关的规范来办理这个新办事业计划的变更作业。

总结基于以上三点原因,已构成不续约条件,因此基隆市府没有办法和永盛进行续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