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点回击 新昕:违反法令与信托契约的决议均无效

新光R1进入法律攻防战受益人会议8日决议要终止委任管理机构新昕国际,12日公告六点回击,强调当日仅用管理缺失,以临时动议方式决定解任,未经受托机构通知限期改善、且未经金管会同意,违反法令信托契约的决议,均属无效。

新昕国际同时呼吁兆丰银行要依据相关法令、信托契约与委任契约,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审查受益人提案事由事实及决议的适法性,此为受托机构权责范围,「不应被信托监察人刻意误导受益人的违法决议所控制」。新昕国际请兆丰银代为在重大讯息观测站公告,强调要维护其公司商誉权益

也就是说,新昕国际认为8日由新光R1信托监察人晶华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召开的受益人会议,最后以临时动议方式通过解任新昕的委任契约,这是「违法决议」,兆丰银不须执行。

新昕国际主张的六大点,一是无论依证券化条例、受益人会议应遵循事项规定,解任管理机构属于本基金重大事项,不得以临时动议方式决议。

二是依据信托契约,要解任管理机构,必须是有业务财务的「严重缺失」才可以解任,当天会议仅是以监察人报告指控的「管理缺失」,就提议解任,违反信托契约规定。

三是新昕国际表示在3月15日就已回复监察人,并在4月8日向金管会递交澄清监察人报告的说明,强调管理上并没有违反信托契约。

四是纵有管理缺失,依据信托契约规定,要由兆丰银行通知限期改正,若未能在期限内改正,再经主管机关即金管会同意后,才能终止委任契约。

五是信托契约早已明订,除相关法令另有规定外,非有委任契约规定的终止或解任事由发生,受托机构及受益人会议不得任意终止委任契约或解任不动产管理机构。

六是信托契约是规范基金运作架构及受托机构与受益人间相关权利义务规范,非信托监察人或受益人会议可无视法令与契约规定,恣意任为,受益人会议的任何决议,如果违反法令与信托契约,均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