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R1争议 两造战火续烧 兆丰银、新昕呛违反契约 诉司法

新光R1进入法律攻防战受益人会议8日决议要终止委任管理机构新昕国际,12日公告六点回击,强调当日仅用管理缺失,以临时动议方式决定解任,未经受托机构通知限期改善、且未经金管会同意,违反法令信托契约的决议,均属无效。

兆丰银行12日重申,尊重受益人会议决议,但必须要合乎法令、基金资产全体受益人权益下,依法办理,不动产管理机构的变更,应循契约变更程序办理,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如仍有疑,请循司法途径办理」。即请晶华管护可以提告,由法院仲裁

同时兆丰银对晶华管护指控一年拿数千万元信托管理费,回应2019年信托费用一年仅1,080万元,费率0.0425%,是同业最低,晶华公司错误引用公开资讯,已误导投资大众,「显不足取」。

新昕国际认为8日由新光R1信托监察人晶华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召开的受益人会议,最后以临时动议方式通过解任新昕的委任契约,这是「违法决议」,兆丰银不须执行。

新昕国际主张的六大点,一是无论依证券化条例、受益人会议应遵循事项规定,解任管理机构属于本基金重大事项,不得以临时动议方式决议。二是依据信托契约,要解任管理机构,必须是有业务财务的「严重缺失」才可解任,当天会议仅以监察人报告指控的「管理缺失」就提议解任,违反信托契约规定。

三是新昕国际表示在3月15日就已回复监察人,并在4月8日向金管会递交澄清监察人报告的说明,强调管理上并没有违反信托契约。四是纵有管理缺失,依据信托契约规定,要由兆丰银行通知限期改正,若未能在期限内改正,再经主管机关即金管会同意后,才能终止委任契约。

五是信托契约早已明订,除相关法令另有规定外,非有委任契约规定的终止或解任事由发生,受托机构及受益人会议不得任意终止委任契约或解任不动产管理机构。

六是信托契约是规范基金运作架构及受托机构与受益人间相关权利义务规范,受益人会议的任何决议,如果违反法令与信托契约,均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