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一号争议续烧! 晶华管护4点说明指兆丰银「说谎」

晶华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总经理林超骅4点声明,强调兆丰发布公告新光一号基金法律顾问邱淑卿未被告知出席受益人会议是「混淆视听」。(图/记者陈依旻摄)

记者陈依旻/台北报导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新光一号」争议愈演愈烈,针对兆丰公告指新光一号基金法律顾问邱淑卿未被告知出席受益人会议,也未收到开会通知,且事先有告知信托监察人林超骅当日有要事无法出席,因此并无所谓拒绝出席,基金也因此无终止其法律顾问契约的必要一事,新光一号原任信托监察人晶华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总经理林超骅今(13)日给出4点说明,强调是「混淆视听」。晶华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总经理林超骅指出,上周五兆丰在重大讯息中公告指环宇法律事务所邱淑卿律师去函,说明她「股务代理机构未事先告知本律师有关本次受益人会议召开的时程,也未曾询问当日是否可出席,即迳行排定会议日期」,而且她一直到受益人大会召开前都未收到开会通知,再加上她有向信托监察人请假,所以并没有「无任何理由地拒绝出席本次受益人会议」,因此双方的律师委任契约依旧存在。晶华管护:「出席受益人会议」是被委任的律师之职责

但第一,邱淑卿是基金的律师,当信托监察人决定召集受益人会议后,即委由邱淑卿律师备置受益人会议的相关会议文件,相关往来邮件也都有副本送兆丰银行知会兆丰,因此邱淑卿律师对于开会之时间及地点均已知悉,何来未事前告知一事?第二,林超骅亲自询问邱淑卿是否会出席受益人大会,邱明确表示,因为有邀请媒体旁听受益人大会,所以她不愿意参加。第三,邱淑卿辩驳说法律未明订律师非出席不可,林超骅直言,法律确实未规定,但这种辩词如同笑话,是对本身职业工作的不尊重,因为邱淑卿既然身为基金的律师,受益人大会当然应该出席,既是工作更是对受益人负责任的表现;而且依照业界惯例,万一当天负责律师真有要事不能出席,也会派其他律师出席协助。第四,林超骅强调,他从来没有收到邱淑卿以任何形式告知「当日有要事无法出席受益人大会」,更讶异邱淑卿明明知道开会的细节,也被他询问过是否参加,却以没有收到「寄发的开会通知」为理由强辩,从来没有一次受益人会议,基金必须要寄发正式的开会通知给基金自己的律师,因为「出席受益人会议」是被委任的律师应该要做的工作,怎么会期待基金要寄发正式的邀请函呢?林超骅表示,以上事实显示邱淑卿与兆丰都在说谎,对经过受益人大会多数决通过的决议,担任受托机构的兆丰以及该为受益人权益着想的律师,竟然都以谎言错误解读法律来拒绝执行,信托监察人已发函要求兆丰「应本于受托机构之职责,忠实履行受益人之多数决定,兹请立即终止本基金与邱淑卿律师之委任关系」,此外,兆丰身为受托机构,竟然也罔顾善良管理人义务责任,无故不出席受益人大会,对兆丰的失职在先、耍赖拒绝执行大会决议在后,信托监察人也予以强烈谴责。

兆丰银:律师并没有收到开会通知

新光1号上周四下午召开长达近四个半小时的受益人大会,会中通过解任不动产管理机构新昕国际,并以最高票选出晶华公寓大厦管理公司为新的不动产管理机构,随后,兆丰银代本基金法律顾问邱淑卿律师公告,做出三点澄清,如下:

第一、法律并未明文要求基金法律顾问应出席受益人会议,是本律师未出席受益人会议不构成任何违法事由,应无疑义。

第二、股务代理机构未事先告知本律师有关本次受益人会议召开之时程,也未曾询问当日是否可出席,即迳行排定会议日期,并于事后始告知本律师有关受益人会议之召开时程及相关议题,本律师当日已有其他要事无法出席,并已就无法出席乙事,事先知会信托监察人指派代表人林超骅先生及 贵公司,绝无所谓「无任何理由地拒绝出席本次受益人会议」之情事

三、承上,担任主席之信托监察人如于知悉后,仍拟委请本律师出席,亦应将开会通知送达,惟本律师迄至受益人会议召开之日,均未收受本次出席会议之开会通知,本律师又何来「无任何理由地拒绝出席本次受益人会议」之情事?受益人提案诓指本律师罔顾受任人职责云云,本律师对于信托监察人本次召开会议未寄发开会通知,更未于受益人提案时,为本律师澄清,本律师甚感遗憾。

四、综上,本律师未出席受益人会议未违反任何法令或委任契约,本律师绝无所谓「无任何理由拒绝出席本次受益人会议」之情事,受益人会议决议终止委任本律师担任基金法律顾问之提案前题显然与事实不符,为捍卫本律师之声誉,特以此函澄清,惠请 贵公司协助将本函转知主管机关及各相关单位并公告,以维本律师名誉及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