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铭/兼顾劳资利益 跳脱基本工资数字的思考

▲明年元旦起,基本工资将调涨5%,但是涨基本工资是让人人都有钱,还是增加失业率?(图/视觉中国CFP)

劳动部在日前召开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决议基本工资调高5%,月薪将调高至23,100元,时薪将调高至150元,预计明年元旦起实施。

此次基本工资的变动,亦如过往引起各方的诸多评论,有人认为调的不够无法维持劳工生活,也有人认为这样会造成企业经营困难。是否应该存在基本工资?如果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价格取决于需求,如果提供技术服务的需求高,而拥有此类技术或服务的人少,那购买此技术或服务的价格自然就高;反之,如果能提供某项技术或服务的人很多,那纵使需求高,也可能走向低价

当然,如果劳动者薪资完全交由市场决定,也可能因为议价力量不对等,可能造成提供劳动者拿不到预期的薪资。所以在许多国家会由政府介入,以立法或行政命令的方式介入,明订最低工资,以确保提供劳动者最少能获得的工作对价。

但透过政府力量介入制订最低工资,可能导致的结果之一就是失业率的提升。这是因为企业在雇用劳工时,会评估雇用成本和劳工能为企业带来的利益,如果雇用成本高于可能带来的利益,那企业就可能选择不雇用此劳工。所以可能出现某些劳工根本无法就业,这样就算有基本工资的规定,对如此的劳工来说,也完全没有意义。不过,失业率的增加或降低要考量很多因素,例如产业移动或是总体经济的变化,或许不能只从基本工资的调整来看。

如果维持国民基本生活品质是国家的必要任务,也是维护国民生存的必要条件,那透过基本工资的立法,确实可以宣示或是维护此一价值。因此,从宪法基本权利生存权,或是其核心人性尊严的观点来看,基本工资的立法应该是值得赞同的。

但也应该承认基本工资的立法不等于保证就业,也不等于保证每一位劳工都可以过着富裕的生活,有时基本工资反而限制了某些劳工获取更高薪资的机会。毕竟如果一家企业中,一半员工都领基本工资,那就算有员工能力特别好,要企业马上给予比其他同事高出一截的薪资,可能也是不容易的事。

对于基本工资的调整,很多企业通常都以会增加劳动成本,影响竞争力来表示反对,但这样的主张其实不太容易得到社会的支持。笔者反而认为,企业不应该对于基本工资的调整置喙太多,应该要从《劳动基准法》来思考,思考怎样的《劳动基准法》才是符合企业需求又兼顾劳工权益的?

以目前情况而言,要淘汰不适任劳工可谓难上加难,不管是要开除或资遣劳工,都一定要有法规依据。但大家可以想想看,今天老板看一位劳工不爽,结果都不能轻易开除他,这样的法规真的合宜吗?还是是用来作为劳工要胁企业的工具

企业与其在基本工资上斤斤计较,不如努力推动修改《劳动基准法》第11条或第12条之规定,在开除或资遣的法定事由中,加上「如劳工薪资达基本工资2倍以上」,也就是只要劳工的薪资高于基本工资2倍以上,雇主就可以开除或资遣该劳工。因为通常能领到比基本工资高2倍以上的劳工,大概都是管理职或是专业人士,如果雇主觉得这样的劳工表现不满意,其实很难再调整担任其他职位;而且这样的劳工和雇主间的信任感应该要很高,如果雇主对这样的劳工没有信任感,却要一直付薪资,又很难找人取代,对雇主来说并不公平

《劳动基准法》的修正屡屡受到各界批评,很大的因素就是忽略要兼顾雇主和劳工的立场,而且如果不能考量雇主的经营需求,企业都经营不下去,《劳动基准法》订的再好看,又有何用?跳脱对于基本工资的数字考量,从放宽雇主开除或资遣劳工的条件来看,或许这才是较能兼顾雇主和劳工双方利益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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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铭,执业律师法操共同创办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检署检察官。以上言论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