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丰银不认帐 新光R1前监察人:将采激烈手段

不动产投资信托新光一号(新光R1)再起波澜。8日新光R1由信托监察晶华管护召开受益人会议通过四议案与六项临时动议兆丰银行9日公告,无终止基金法律顾问委任契约的必要性;同时对解任管理机构新昕国际及改聘晶华管护的决议,兆丰银主张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因此「尚难据以执行」。

晶华酒店子公司晶华管护总经理林超骅9日回应:「将对兆丰银行采取激烈手段」,走司法途径为基金受益人求偿等。

新光R1受益人会议通过,终止新寿楼管的复委任契约、停止向新光人寿与新光建设承租任何车位、晶华管护辞去监察人、推选律师伟伦出任信托监察人的四项议案;同时临时动议,终止基金律师邱淑卿的委任契约;终止因管理缺失,终止管理机构新昕国际的委任契约;票选晶华管护为第一优先议约的管理机构;授权兆丰银委任理律事务所担任基金法律顾问;由基金监察人对兆丰银及新昕国际追究法律责任;解除新寿楼管的相关损失由新光R1负担等。

兆丰银9日已代律师邱淑卿公告,强调未收到正式开会通知,且已事前告知林超骅当日因故无法出席,且法律并未明订法律顾问一定要出席受益人会议,但8日受益人会议决议终止委任,邱淑卿强调解任前题事实不符,为捍卫声誉,所以请兆丰银代为公告。

兆丰银行亦在公告中载明,经查目前法规确无规范律师应出席受益人会议,邱淑卿并未罔顾其职责,所以「无终止与本基金法律顾问委任契约之必要性」,也就是兆丰银并不会执行此决议。

金管会日前指出,新光R1相关解任事宜由兆丰银判断,兆丰银指出,8日会议以临时动议通过解任新昕国际,并要与晶华管护议约,据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第48条准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第24条规定,解任不动产管理机构涉及信托契约内容的变更,不得以临时动议方式提出,决议程序法令相悖,兆丰银难据以执行。

另受益人会议指兆丰在新光R1涉关系人交易时,未善尽善良管理人责任。

兆丰银亦回应,新光R1车位的个别租金交易均未达年度租金总收益10%,不属REIT相关规范中定义的关系人交易,信托监察人可评估是否提起诉讼,兆丰银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