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阐述一国两制:中央授多少权力,特区就享多少权力

▲1997年香港回归。(图/取自大陆网路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大陆国务院10日发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在其中强调,「『一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中央授予多少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

白皮书在第五章《全面准确把握「一国两制」的含义 》的第一节《全面准确把握「一国两制」的含义》中说, 「一国两制」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一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地方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行政区域拥有全面管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高度自治权的限度在于中央授予多少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剩余权力』。同时,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并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领导核心指导思想等制度和原则。坚持一国原则,最根本的是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尊重国家实行的根本制度以及其他制度和原则。 该节还说,「两制」是指在「一国」之内,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等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一国」之内的「两制」并非等量齐观,国家的主体必须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是不会改变的。在这个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充分照顾到香港等某些区域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允许其保持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因此,国家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是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保持繁荣稳定的前提和保障。香港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依照基本法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必须在坚持一国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尊重国家实行的政治体制以及其他制度和原则。内地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要尊重和包容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还可以借鉴香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在「一国」之内,「两种制度」只有相互尊重,相互借鉴,才能和谐并存,共同发展。

第五章的第三节《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则说, 「港人治港」是有界限标准的,这就是邓小平所强调的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对国家效忠从政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政治伦理。在「一国两制」之下,包括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等在内的治港者肩负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香港基本法重任,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职责。爱国是对治港者主体的基本政治要求。如果治港者不是以爱国者为主体,或者说治港者主体不能效忠于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就会偏离正确方向,不仅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难以得到切实维护,而且香港的繁荣稳定和广大港人的福祉也将受到威胁和损害。 白皮书最后的《结束语》说,在继续推进「一国两制」事业的新征程上,既要坚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确保「一国两制」实践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又要积极有效应对香港在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面对内外经济环境的深刻调整和变化,香港需要不断提升竞争力;香港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需要社会各界群策群力共同化解;香港与内地交流合作不断深入,需要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民众关切。同时,还要始终警惕外部势力利用香港干预中国内政图谋,防范和遏制极少数人勾结外部势力干扰破坏「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研究解决好这些问题,深化「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必将进一步彰显「一国两制」的强大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