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过期诱蚊液违环药法? 化学署:成分为小米、糖、水非属环药
「蚊虫捕捉器中的诱蚊液」,成分为「小米、糖、水」,非属环境用药管理范围,并无违反环境用药管理法疑义。(环境部提供/林良齐台北传真)
媒体报导民众指出赠送他人使用的诱蚊液过期,恐有违反环境用药管理法规定,环境部化学署说明,经查所赠送的「蚊虫捕捉器中的诱蚊液」,其成分为「小米、糖、水」,非属环境用药管理范围,并无违反环境用药管理法疑义。
环境部化学署表示,过期环境用药为环境用药管理法所称劣质环境用药,主管机关查获劣质环境用药,应通知制造、加工、输入或贩卖业者收回处理,业者未依期限收回,则依同法第48条处分;另查获贩卖、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贮存劣质环境用药,依第46条规定经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分负责人。
环境部化学署说,该案赠送民众蚊虫捕捉器中的诱蚊液,其成分为「小米、糖、水」,未添加化学药剂,非属环境用药管理范围,并无违反环境用药管理法。
化学署署长谢燕儒提及,目前针对劣质环药管制对象为贩卖、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并未包括赠送,提醒民众使用环药时仍要依使用说明使用,并注意保存期限及环药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