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团首脑戴电子脚镣8个月落跑 法官挨批「纵放」导致猖獗

司法院

据媒体报导,基隆地院法官日前审理诈团水房集团朱姓首脑案,审酌朱在审理期间已被羁押9个月,裁定对朱男实施电子脚镣监控仅8个月,结果朱男一卸下电子脚镣后,即弃百万保证金落跑;对此,有法界人士表示,现行法规并未规定电子脚镣监控期限,是法官自己创设监控不超过9个月的限制,痛批法官「纵放」,放任诈团猖獗却消极不作为,难怪台湾诈团「抓不怕」,台湾沦为「诈团天堂」。

媒体报导,基隆地院日前审理一起以朱姓男子为首的诈团水房集团案,被告人数多达31人,被害人数高达240人,诈骗金额超过1亿元台币,合议庭虽羁押朱男9个月,但因案件审不完,依现行法律规定,对羁押中的被告最多只能羁押9个月,只能停止羁押。

合议庭担心停止羁押朱男后,朱男因此逃亡,决定对朱男施以电子脚环监控,依《刑事被告科技设备监控执行办法》规定,考量朱在审理期间已被羁押9个月,再实施电子脚镣监控的期间不宜超过9个月,遂裁定最多只能戴8个月,结果朱戴脚镣8个月期限一到,卸下脚镣后随即人间蒸发。

法界人士表示,依据司法院颁定的《刑事被告科技设备监控执行办法》第4条规定「法院或检察官定相当期间命被告接受科技设备监控,或变更、延长或撤销时,宜确实审酌原羁押、声请羁押或替代羁押之目的、科技设备监控之性质、功能及效果、所涉犯罪之刑度、案件情节、诉讼进行之程度、被告之生活状况、对被告之影响、有无较轻微之替代措施等情状,依比例原则妥适定之」。该办法并无规定电子脚镣等科技监控设备只能戴9个月,批评基隆地院法官作法可议。

法界人士说,本案是基隆地院法官自己创设科技监控防逃期限只有9个月,之后就解除监控,放任诈团弃保潜逃,并痛批如果此例一开,那所有案件都不用防逃了,整个防逃机制干脆废掉好了,尤其,如果搭配上台湾多审级而且缓慢的审判程序和《刑事妥速审判法》,让台湾真的变成诈团的天堂。

法界人士指出,像先前发生诈团刘姓首脑在波兰被逮,台中地检署透过法务部国两司向波兰请求引渡,好不容易才将人押返台湾受审,检察官向台中地院声请羁押,结果法官只裁定嫌犯戴电子脚镣防逃,台湾法官对于诈团案件的放任、消极不作为,根本助长台湾诈团犯罪,严重伤害国人的法律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