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花冠一审判决 内政部:未达停职要件

民政司副司长罗瑞卿受访指出,根据《地制法》第78条规定,停止地方首长职务有几项要件,第1款,涉嫌犯内乱、外患、贪污治罪条例或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经第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但涉嫌贪污治罪条例上之图利罪者,须经第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第2款则是,法定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经第一审判处有罪者。

内政部表示,依据高雄地院今天宣判,张花冠依16个泄密罪判处2年6个月,得易科罚金;另泄漏大埔美二期标案部分,则遭依泄密罪判1年8个月,不得易科罚金,均未构成停职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