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宽恒未涉贿选 内政部:无公职人员选罢法停职规定之适用

内政部表示,立法委员颜宽恒所犯案件非属贿选等罪,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停职规定之适用。(本报资料照片)

针对立法委员颜宽恒今(26)日 经台中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并褫夺公权1事,内政部表示,立法委员颜宽恒所犯案件非属贿选等罪,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停职规定之适用。

内政部表示,公职选罢法第117条规定,当选人于登记参选该公职身分之选举犯贿选等罪,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缓刑之宣告者,自判决之日起,当然停止其职权。立法委员颜宽恒所犯案件非属贿选等罪,不适用前开停职规定。

立法委员颜宽恒系涉嫌诈领助理费、窃占国有地、假买卖等案,经一审宣判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夺公权3年;犯伪造文书罪,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窃占国土无罪。全案仍得上诉,尚未确定。

内政部进一步说明,未来如经法院判决确定,且有褫夺公权情事,将由内政部依法院判决注销其立法委员名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