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放宽3族群申请外籍看护门槛! 估60万人受惠、1个月内上路
行政院长陈建仁今日通过卫福部提报的「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申请条件多元认定」调整案。(黄婉婷摄)
行政院长陈建仁今日通过卫福部提报的「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申请条件多元认定」调整案,将可聘雇外籍看护的适用对象,扩大为使用长照服务逾6个月、经专科医师诊断失智评估量表轻度以上、肢体障碍及所有罕见疾病等3大类,预计1个月内实施,受益人数约有60万人。
卫福部表示,12日会同劳动部就民众申请外籍看护工相关资格条件,邀请身心障碍、罕见疾病、失智症、家庭照顾者等相关民间团体、医疗及长照专家召开咨询会议,搜集实务经验及相关意见后,提出3种多元认定方式,院长陈建仁指示劳动部尽速完成后续相关法制作业,积极与来源国协商,以利有需要的民众顺利申请。
卫福部指出,民众申请外籍家庭看护工是依据《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18条第1项所定之资格条件,除接受医疗机构巴氏量表专业评估之外,尚包括符合特定身心障碍重度等级以上项目之一的资格。
卫福部指出,为方便有全日照护或严重依赖照护需要之民众有多元认定之方式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故日前咨询会议主要就已接受长照服务需求评估、经临床失智评估量表诊断,以及特定身心障碍重度等级以上免评项目进行讨论,并在简政便民、扩大照护之原则下,获致下列初步结论。
卫福部指出,免接受巴氏量表评估的3大族群标准,一是自核定长照服务之日起,使用照顾服务持续6个月以上:经一名神经科或精神科专科医师临床诊断失智评估量表轻度以上(CDR=1以上);原特定身心障碍重度等级以上免评项目,将失智症放宽至轻度,肢体障碍及罕见疾病不限病症,并增加两类别: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碍程度达重度以上、吞咽机能失去功能之障碍程度达中度以上。
卫福部表示,将尽快与劳动部讨论执行细节,完成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多元认定方式。劳动部也将尽速完成相关法制作业及配套行政流程,预计1个月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