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来支付?
咨询:职工发生工伤,但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来支付?
答复:职工在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支付。
咨询:我是工伤八级,最近想申请离职。单位应按什么比例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答复:职工工伤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咨询:我工作12年,工伤4年了,最近又需要住院治疗,如何申请旧伤复发治疗?
答复: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填写《烟台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旧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