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50道阴影:我保护劳工,谁保护我?

劳资和谐是一个愿景工会若不能强势抗议,通常就没有办法保护会员劳工权益。(图/资料照)

在2018年,美国国务院发布的「2017年人权报告」点名了台湾对劳工组织工会保障不足,而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台湾拥有近九百万的受雇劳工,仅有五十万余人加入企业工会,工会密度仅5.8%,远低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的平均值16%。台湾工会发展长期贫乏不振,「人人听过工会,却没人见过工会」的状况十分普遍,华航服员罢工,对大部分民众来说距离十分遥远。

更糟的是,在罢工结束后,工会成员不再获得社会舆论注目,华航资方开始秋后算帐,例如工会到交通部前抗议运输业劳工过劳无人闻问,干部们带领群众高喊「罢工一周年,过劳没有变」,竟然遭到华航以发言伤害公司商誉为由记过;也有工会干部基于职业卫生安全考量争取空服员可戴手套发放餐点,遭华航调职货运部。

曾有法院说过:「劳资和谐是一个愿景,但不是最高规范,工会若不能强势抗议,只被允许歌功颂德或致力维护企业形象,通常没有办法达到保护会员劳工权益之目的。」但工会干部长期带领劳工发动抗争,难免成为雇主的眼中钉,因为会挑战的便是雇主的管控资本及资源分配权力,集结劳工争取权益,缩小雇主极大化利益的空间。因此,如果法律没有设计一套特别保护工会的制度,根本就不会有人参加工会活动

为了保护工会,我国仿照日本设计了「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借由禁止雇主从事不当劳动行为,保护工会以及工会干部不会遭受不当的打压。

不当劳动行为是什么?

「不当劳动行为」一词来自日本,意思是手握人事惩戒、制定工作规则等生杀大权的雇主,如果滥用这些权力来打压工会干部及工会,甚至是分化劳工避免劳工团结起来,就是不当劳动行为。

综观台湾劳工运动史,便是一件又一件雇主打压工会的血泪史。遭遇资方以不当劳动行为打压的工会劳工,面临失去工作的生存危机,连带让家人一同陷入焦虑与煎熬之中。在华航罢工后,许多工会干部的一举一动开始遭到严密监控,资方动辄以约谈手段施加压力,甚至用记过、降职、停止员工福利方式打击工会干部。

我国《工会法》第35条有规定,雇主不得以劳工参加工会活动、参与罢工等争议行为为由对劳工予以解雇、降调或减薪等不利待遇;此外,《团体协约法》第6条也禁止雇主拒绝与工会展开团体协约协商或不诚信协商。这些行为可以归纳为「不利益待遇」、「工会团结权侵害」(或称「支配介入」)与「违反诚信协商原则」三类。

当工会干部遭到雇主以不当劳动行为打压时,可以向劳动部「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会」申请裁决程序。以不当解雇为例,如果劳工选择一般司法程序,虽然可以诉请法院确认雇主解雇违反《工会法》而无效,但是过程须历经一、二、三审,十分漫长,且起诉时须缴纳裁判费,多数劳工也无力承担诉讼期间没有收入的情况。

因此,《劳资争议处理法》设计了「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制度,目的在于快速解决不当劳动行为争议。裁决委员会如果认定雇主行为构成不当劳动行为,可以命令雇主撤销违法的解雇或减薪等不利待遇,且劳动部可以依法开罚;如果雇主不遵守裁决决定,劳动部可以开罚至雇主遵守为止。

为何工会干部难逃打压命运?

过去的《工会法》只允许劳工组织企业工会(过去称为产业工会,与现在《工会法》规定的产业工会不同),造成了工会一方面需要与雇主抗争,却也同时要为雇主提供劳务、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使得不当劳动行为有机可趁。更糟的是,到目前为止,《工会法》只允许一间企业只能有一个企业工会,因此许多企业为预防劳工抗争,抢先一步组织雇主御用的企业工会,直接根除劳工团结的机会。

以欧美等国的经验来看,工会运动蓬勃的国家,兴盛的工会型态职业工会或产业工会为主流,产职业工会开放所有从事同类型产职业的劳工加入,因此不直接与特定企业发生冲突,一间企业也不限于一间企业工会,让劳工可以加入组成员更多元的工会。2011年修正的《工会法》开放成立产职业工会,却仍然没有取消一间企业只能有一个企业工会的限制。

而「华航罢工」正是由「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所发动,是台湾第一次由职业工会发动的罢工,原因便在于当时的华航企业工会受到资方把持而毫无作为,不满企业工会的空服员遂组成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透过外部工会的力量成功发动罢工,迫使资方让步。华航罢工的案例也带动许多产职业工会的兴起,例如「台湾汽车货运暨仓储业产业工会」、「北区捷运电联车驾驶产业工会」、「台湾铁路产业工会」等。

2016年华航罢工后,确实带来改变:更多受到不合理对待的劳工愿意站出来,而且团结之后争取到了睽违已久的权益。但是,空服员的劳动条件变好,工会干部处境却变差,不少工会干部受到打压,即便有不当劳动裁决制度,不理裁决委员会的决定认为罚一罚钱就没事,或是资方继续上诉跟工会干部耗时间的,不在少数。

在台湾现行的法制下,尽管劳资争议可以诉诸法律途径,但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仍是资源多的资方占优势。因此,一方面,我们应该思考如何修改法律制度,让不论劳资双方都会遵循裁决委员会的决定;二方面,工会也应该思索,如果使用法律程序并不利于己的话,是否应该透过其他方式,例如罢工等争议行为,使资方更能重视劳动条件的改善。(本文转载自《召唤法力》/台湾商务印书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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