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歌榜案 检调要办
黄帝颖
「中歌榜」是中国北京音乐广播电台的热门节目,主办单位以「霸王硬上弓」之姿对外宣布,在台北小巨蛋举办颁奖典礼,其奖项分为「内地」、「港台」两组,台湾地位被等同于中国香港,公然矮化我国主权。我国政府本应基于国家尊严与全民利益,驳回这项申请,但马政府似乎与「中歌榜」主办单位套好招,让「中歌榜」有条件通过,其中涉嫌违反贪污治罪条例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检调应介入侦办。
「中歌榜」在我国陆委会、文化部等单位尚未召开联审会决定是否核可前,即迳自宣布在台举办,人民合理怀疑,马政府官员与中国「中歌榜」主办人员有「内神通外鬼」情事,否则「中歌榜」应不敢擅自发布在台举行,并果真取得许可。
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使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从事未经许可或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是明文禁止规定,我国官员在联审会决定是否核可前,私下同意或洽谈「中歌榜」在台举办,即属「明知违背法令」。
贪污治罪条例第六条及刑法第一三一条有关公务员图利罪之规定,公务员针对主管或监督事项,「明知违背法令」,而直接、间接图利私人,并使之获得利益,即成立图利罪。中歌榜案,马政府之核准,足认有官员明知违背法令,使「中歌榜」因而获得在台举办之利益,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检调应尽速查明主管机关官员与「中歌榜」互动之相关情事。
●作者黄帝颖,律师,国立大学兼任讲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