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好友办贷款变洗钱帮助犯 上诉获轻判原因曝光

台中市刘姓男子协助诈骗集团暱称「陈小刀」男子,取得好友甲男国泰世华银行存折及金融卡等,借以作为诈骗集团人头帐户,遭台中地院判5月徒刑,二审法官审酌刘男犯行轻微,改判3月徒刑。(王煌忠摄)

台中市刘姓男子,2021年介绍友人向暱称「陈小刀」男子办理贷款,并将友人国泰世华银行存折、金融卡等资料转交对方,导致友人沦为诈骗人头,全案经台中地院审判,刘男所为可能帮助他人诈欺取财及掩饰、隐匿诈欺所得款项,依《洗钱防制法》帮助犯判5月徒刑,刘男上诉二审,法官审酌其帮助行为,并未直接产生遮断金流效果,所犯情节较洗钱行为轻微,改判有型徒刑3月,并科1万元罚金。

一审判决书指出,甲男在2021年6月间,向刘姓友人表达欲申办车贷,但缺少交易往来记录、金流,刘男遂介绍先前其办理车贷时,可以制造金流暱称「陈小刀」男子协助,并将甲男的国泰世华银行存折、金融卡交付给「陈小刀」,导致甲男成为诈骗人头帐户。

一审法官认,刘男率然转交甲男国泰世华帐户存折、金融卡(含密码)及网路银行帐号、密码等资料,给不具合理信赖关系的「陈小刀」使用,堪信刘男就其所为可能帮助他人诈欺取财及掩饰、隐匿诈欺所得款项,具有帮助他人实施诈欺取财犯罪不确定故意甚明,依违反《洗钱防制法》处有期徒刑5月,并科2万元罚金。

刘男不服判决上诉指出,因年纪尚轻、一时失虑,未曾向被害人实施诈欺行为,现今又有稳定工作,且母亲罹癌,自己亦有头皮纤维瘤,更需照顾母亲,请求法官减轻其刑。

二审合议庭参诸刘男在审理期间,已与告诉人达成调解,赔偿2万元予诈骗被害人完毕,考量刘男素行,及未实际参与诈欺取财、一般洗钱犯行,其帮助行为,并未直接产生遮断金流效果,所犯情节较洗钱行为轻微,宣判撤销原判决,改判有期徒刑3月,并科1万元罚金,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