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餽赠客户或员工礼品 营业税相关规定要注意
营业人采购礼品或以自行产制的货物餽赠客户或员工,属于交际应酬或酬劳员工,国税局提醒营业人注意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相关规定。示意图/Global Mall屏东市提供
年节企业餽赠客户和员工礼品表达心意,在台湾是相当普遍的行为,不过,营业人采购礼品或以自行产制的货物餽赠客户或员工,属于交际应酬或酬劳员工,依据营业税法规定,所取具进项凭证的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国税局提醒营业人注意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相关规定。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若是将原以进货或费用科目列帐,且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的商品,或自行产制的货物,转作馈赠客户或酬劳员工之用,这两种情形,因商品已转作交际应酬或酬劳员工使用而无偿移转,依营业税法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按变更用途时的时价开立买受人为营业人自己的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并注意不得将该发票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但如购买时已确定为交际应酬或酬劳员工用途,并以有关科目列帐,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因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于餽赠时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南区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公司购买知名糕饼店的中秋月饼礼盒50盒,每盒售价新台币840元,购入时已确定作交际用途,并以交际费42,000元入帐,该进项税额2,000元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于赠送客户时,免视为销售及开立统一发票;又甲公司另以自行产制每台售价630元的行动风扇100台酬劳员工,则应视为销售货物,开立买受人为甲公司、销售额60,000元、税额3,000元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且该发票之进项税额3,000元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南区国税局提醒,营业人赠送礼品时,应注意是否应开立统一发票,并留意避免将不得扣抵之进项凭证申报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