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母队本可签回球员 2012年规章出现「其他球团」
中华职棒在2009年制订自由球员制度规章时,在人数限制选项是规定,一度在2012年规章上出现任何球数限签「其他球团」2名自由球员的字眼,代表2012年原球团可以签回自己球员,之后又回到现有条文。
2009年12月23日于常务理事会议通过自由球员制度,在原有的自由球员制度中,分成12月31日自由球员转队转队费是年薪的250%,1月1日变成自由契约球员之后,全额转队费减半变成年薪125%。
其中规定,「行使自由球员权利,但未于该年度12月31日前与任何球团缔结契约者,成为目由契约球员,会长应于次年度开始一周内公布该名单。」
由于自由球员起草年代中职有6队,所以在2010年第一个版本中,当时在人数限制条文中,「但该年度行使自由球员权利的选手在十二名(含)以下者,则任何球团不得与超过2名以上之行使自由球员权利之选手缔造契约。」
之后中职变成四队,人数限制变成「但该年度行使自由球员权利的选手在八名(含)以下者,则任何球团不得与超过2名以上之行使自由球员权利之选手缔造契约。」
2012年中职规章针对自由球员签约人数有修改条文,增加了其他球团的字眼,「但该年度行使自由球员权利的选手在八名(含)以下者,则任何球团不得与超过2名以上之其他球团行使自由球员权利之选手缔造契约。」
这一个条文的修正,让原球团可以签回自己的球员,只限于网罗他队自由球员有人数限制。
不过,2013年的版本又改回2011年的版本,一直使用到2015年,林智胜、陈金锋及郑达鸿行使自由球员,林智胜、郑达鸿在1月1日之后转队到中信兄弟,陈金锋留在桃猿。
由于林智胜、郑达鸿时发现规章上不完善之处,250%的转队费太高,2016年修改规章,不再有12月31日及1月1日不同转队费,一律改成全额转队费是年薪125%。
不仅如此,2016年规章修正时,也把1月1日之后变成自由契约球员的条文删除,而人数限制的条文依旧没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