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620只保育印度星龟获轻判 他嫌太重上诉最终下场曝光

高雄地方法院。(本报资料照)

张姓男子以200万元,向不详国家的卖家购买600只保育类野生动物印度星龟,载回家饲养后,发现状态不佳,未料退货途中却遭查获。一审判缓刑3年,要求他须向公库支付30万元及提供60小时义务劳务,但张男认为30万元过多,还要服60小时义务劳务,让他无法好好工作,上诉请求法官改判「再轻一点」,但二审法官认为原审判决无不妥,驳回张男上诉,全案定谳。

判决指出,,张姓男子于去年7月12日,透过1名叫「金牛」男子居间联系,以200万元向不详国家卖家购买600只印度星龟,拟输入培育后贩售,卖家担心运送过程耗损,于是额外多送20只给张男,同年7月19日,620只印度星龟到台,张男接获通知后,前往前镇区渔港一路前,将620只印度星龟载运到左营区住家培育饲养。

但饲养不久,张男觉得这批印度星龟状态不佳,与「金牛」连系后,于同年9月23日,准备将618只活体印度星龟在到渔港退货时,海巡人员查获,并扣得618只活体印度星龟。由于印度星龟是农业部指定公告的保育类野生动物,检方认为,他未经主管机关同意,贩入或出售野生保育动物,均属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纵然仅贩入未售出,也无解于罪行,因此依涉犯野生动物保育法等罪起诉,一审高雄地方法院审理时,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向公库支付30万元并提供60小时义务劳务。

张男不服上诉求轻判,他指,这批印度星龟已经安置于屏东科技大学保育类野生动物收容中心收容,要向公库支付30万实在太多,如有支付之必要,应是向民间公益团体,而既然要缴30万,还要服60小时义务劳务,让他无法正常工作、照顾家里。

不过二审法官认为,一审判张男须支付30万元并非立即支付,而是在判决确定1年内向公库支付公益金及履行完成义务劳务,他有相当时间可以妥善安排,原判决并无量刑过重或缓刑条件及没收不当,因此驳回张男上诉,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