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楼以上危险建物2年内需成立管委会 逾期最高罚20万元
内政部营建署表示,明订公寓大厦未成立管理组织且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或消防安全检修有不合格的情况者,经地方政府通知后,一律限期2年内需成立管理组织及完成报备。(本报资料照片)
内政部在今公布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订定的「公寓大厦有危险之虞的认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员会或推选管理负责人并办理报备之期限」,明订公寓大厦未成立管理组织且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或消防安全检修有不合格的情况者,经地方政府通知后,一律限期2年内需成立管理组织及完成报备,以强化国内公寓大厦安全维护管理机制。
内政部营建署表示,高雄城中城大楼大火事件造成46死43伤,让人深感不舍与哀恸,鉴于部分公寓大厦有危险之虞,却未能成立管理组织进行共用部分修缮、管理与维护、公共安全检查、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等工作。因此,事件发生后,政府即持续透过修法及精进管理措施共同并进的方式,来提升国内建物整体安全。
内政部营建署指出,包括启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修法工作,并于111年公布施行,强制危险公寓大厦应成立管理组织及进行自主维护管理,以强化国内公寓大厦建物的公共安全管理及保护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营建署提到,修法过程中,也同步与地方政府展开集合住宅(H2)公安检查,检查项目包含避难层出入口、安全梯、升降设备、紧急供电系统等,其中更要求8楼以上未达16楼的住宅要进行申报,未来每三年申报一次,并在114年1月起扩大至6楼以上未达8楼建物。
内政部营建署表示,本次公告重点主要自生效次日起14日内,地方政府针对建物总楼层数为11楼以上,有危险之虞者需向中央提报清查计划,并依照各县市所清查的案件数多寡区分清查期限,县市政府需于清查期限内完成清查、认定与辅导工作。
营建署指出,本次公告强调的是,所有的清查工作都是逐案现场勘查,目的即为逐案确认公寓大厦是否符合危险的要件与未来通知应履行限期成立管理组织的对象,来落实强化既有建物的安全维护与管理。
内政部营建署指出,建物总楼层数为11楼以上,只要防火避难设施或消防安全设备有一项检(复)查不合格,即属有危险之虞的公寓大厦。地方政府应于清查作业完成后,于3个月内通知公寓大厦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最迟应于2年内成立管理组织及完成报备办理。
营建署说明,未来经通知、辅导等程序后,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组织并办理报备的危险公寓大厦,将可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9条之1,将按户进行裁罚,可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锾,并限期办理,届期仍未办理者,得按次处罚。
内政部补充,对于认定要件,未来将持续滚动检讨,另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亦得依本条例第29条之1第2项规定,评估执行量能与辖区实际需要,于必要时公告扩大认定要件之适用范围。
内政部营建署表示,为协助各地方政府落实执行此政策,已于「全国建筑物耐震安检暨辅导重建补强计划」分4年匡列8千万的经费补助地方政府辅导成立管理组织,以加速危险公寓大厦成立管理组织,112年已补助10个县市,113年的补助计划刻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中,期望透过多次的修法与精进管理的方式,让中央共同携手地方持续提升国内公寓大厦公共安全及确保民众居住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