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万买341万A7 奥迪经理以员工价转卖套利 下场惨了

奥迪福斯汽车提供员工购车优惠陈姓员工以优惠价格买了2辆车后,短时间过户他人。公司认为陈某利用员购优惠套利,违反规定,提告求偿违约金,陈某虽辩称车子是借名登记作为借款担保,但台北地院不采信,判陈某应赔66万余元,可上诉。(本报资料照片

奥迪福斯汽车提供员工购车优惠,陈姓员工以优惠价格买了2辆车后,短时间就过户他人。公司认为陈某利用员购优惠套利,违反规定,提告求偿违约金,陈某虽辩称车子是借名登记作为借款担保,但台北地院不采信,判陈某应赔66万余元,可上诉。奥迪福斯强调,车辆中古车,陈姓员工主要是在购入后未满特定期间就转让,违反规定才会求偿。

奥迪福斯提告主张,公司为回馈员工,让员工得以低于市价金额购入公司经营品牌的车辆,但为避免该福利成为员工转售套利工具影响市场行情,规定员工不得在特定期间内将车辆转让给第3人。

奥迪福斯指出,陈某自2016年3月28日起任职会计经理,于2019年12月9日以员工价155万元购买市价341万元的奥迪A7汽车,同年月30日交车后,不到1个月就移转他人;陈某另于2020年2月5日以员工价84万8300元购买市价99万8000元的福斯汽车,同年3月27日交车,4天后就移转他人,违反公司规定;奥迪车部分求偿市价20%违约金68万2000元,福斯车部分求偿价差14万9700元,总共83万1700元。

陈某抗辩,因公司要求员购必须一次缴清车款,并无提供员工优惠贷款,但他又对奥迪A7很心动故向他人借款150万元,并以借名登记方式作为担保,并非出售他人;福斯车部分也是向另名友人借款购车,以借名登记方式担保。

法官认为,陈某自承有定期存款,却不使用自有资金购车,反而向他人借款,且陈某提出的借据,也未提及将车辆过户作为担保,违反常情,故不采信陈某辩词;不过,违约金应以建议售价的15%计算为适当,福斯车部分求偿合理,奥迪车部分则过高,酌减后共判赔66万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