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度性侵18岁学妹「她沉默没反应」 高职学长:不是自愿谁信?

▲性侵示意图,与本案无关。(图/资料照/记者黄克翔摄)

社会中心台南报导

台南一名19岁的邱姓高职毕业生,去年(2016)9月先说要载18岁学妹上学途中假藉回家拿包包,却在住处将人2度性侵得逞,学妹事后对方检警说,当下很害怕,「 我不抵抗,不代表我要。」有用手推但是力气太小地院法官最后依照强制性交罪判处他1年10个月徒刑

判决书指出,邱姓高职毕业生去年9月12日早上6点多,得知学妹要搭公车上学,说可以载她去并约在超商见面,之后以要回家拿包包为理由,将对方带到自己住处,还将人带上3楼,之后性侵2次得逞,学妹事后报警提告,但他供称,「第一次发生关系时,有问对方可以吗?她点头,第二次有问她,「『我想要再一次,可以吗?』她只有说不要射在里面就好,因此认定她同意。」

不过学妹在警方侦讯法庭上都说,「当下心理是不愿意的,当时手被压住,有抵抗但力气很小,学长没有感觉到,当时被叫到3楼房间没有说要做甚么,心里觉得怪怪,但因为害怕也不敢说,后来因为很热把外套脱掉,他就开始脱衣服,亲我摸我胸部,接着发生关系, 我过程中没有很明确跟他表示我不愿意,因为当时我很紧张、很害怕,不知道怎么跟他表示。」

学妹还说,「过程中学长并没有问可不可以,我也没有同意,但我没办法捉摸他的个性,我怕如果我不同意,他会伤害我。」再从两人脸讯息对话中,她说道,「反正我不是自愿。」学长回答,「妳这样跟我说不是自愿的谁信啊。」之后她又回, 「我不抵抗,不代表我要。」

法官审理后认为,学妹如果要诬陷,可以在性行为之前明显表达不愿意,而不是「过程中我都沈(沉)默、没有反应,因为我心里很害怕。」加上当时学妹赶着上学,而且邱男如果只是想拿包包,为何要学妹跟着上3楼,显然已经有预谋,将被害人困在陌生环境利用恐惧心理性侵得逞,符合刑法第221条「其他违反其意愿方法」 。

法官考量,邱男性侵时并没有暴力伤害行为,加上已经和学妹及其父母以8万元和解,检察官也请求从轻量刑,因此依照强制性交罪判刑1年10个月,全案还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