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性侵印尼籍看護2次 雇主胞弟判刑3年6月

新北市江姓男子被控欺负照顾母亲的印尼籍看护,3天内分别在住处、民宿性侵2次得逞。士林地方法院审结,依强制性交罪共2罪,判处江男应执行有期徒刑3年6月。

判决指出,江男的胞兄雇用看护照顾母亲,去年4月22日深夜10时许,江男强拉看护进房,脱衣压在床上,摸胸后指侵,还将生殖器插入看护口中侵犯得逞;3天后,江男趁开车搭载看护到医院探望母亲,先把车辆开至民宿,违反看护意愿,将其压在民宿床上,再度性侵等逞。

合议庭指出,虽江男已和看护达成和解,赔偿履行完毕,但行为造成看护身心不可磨灭伤害,恶性重大,严重败坏社会风气,难认情堪悯恕,不予减刑。

合议庭审酌,看护24小时全天候照顾江男父母,身为外籍移工,语言、文化等显与台湾社会有所差异,工作时须随时学习,克服身处异国的孤单,雇主住处已成为看护在台湾唯一安身立命之所,双方关系如亲人,江男却为满足私欲,犯强制性交罪,共2罪,考量犯后一开始否认犯行,在法院审理时才认罪、悔悟、达成和解等情状,依强制性交罪,共2罪,各处3年1月徒刑,应执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诉。

示意图。图/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