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子法规很忧心!工总:碳费规划应考量150万户以上的家庭
工总理事长潘俊荣。(图/吴静君摄)
环境部加速于4月29日预告「碳费收费办法」、「自主减量计划管理办法」以及「碳费征收对象温室气体减量指定目标」等碳费三子法,其中虽然针对纳管对象设计过度转型机制,以及自主减量适用之优惠费率级别,但相关配套细节并未考量产业跨国公平竞争与实务可行性问题,如此将无法协助业者实质减碳,工总今日表达忧心,除将在近期邀集相关公协会与高碳泄漏风险的业者,共同检视碳费三子法并提出产业界意见外,也在第3次碳费费率审议会前,提出以下关切:
一、碳费制度应有环境、经济与社会面的通盘性考量
工总表示,制度的设计与配套牵一发动全局,相关措施如自主减量计划、指定目标、优惠费率、高碳泄漏风险产业认定处理,以及减量额度扣抵等均会相互影响,然检视目前子法草案相关规定,缺少借镜产业实务减碳经验。
(一)碳费冲击最直接看的就是实质支出对产业影响,因此从费率与配套措施的搭配可见端倪。以自主减量计划、指定目标与优惠费率为例,倘优惠费率给予大幅优惠,但指定目标却是无人能达到,那「自主减量计划」形同虚设,看的到吃不到,对于产业实质减碳毫无帮助,徒增成本而已。
(二)我国为出口导向国家,碳费应考量跨国公平性,确保厂商单位产品负担碳成本与竞争国一致,以免影响竞争力。现阶段我国竞争对手国之高碳泄漏风险产业,如水泥、钢铁及石化业,实际上都有保护措施而未实质支付碳价(如欧盟、韩国),或价格较低(日本)。因此,费率不应该高过我国竞争对手国。
(三)碳费制度应参考背景条件相近之亚洲邻近竞争国设计,而非能源与产业结构与我国相差迥异的欧盟国家。欧盟碳价高的国家,如瑞典、挪威,因地缘优势,其再生能源及核能占其能源结构超过9成,也不以出口导向制造业作为产业发展策略,此与我国能源或产业结构差异大;若检视再生能源仅27%,且以制造业为主的波兰,则无论碳税或排放交易之实质碳成本,都不到新台币100元。
(四)征收碳费对经济与社会均造成冲击,应给予产业充分因应时间,而非贸然上路,如日本自2012年征收碳税,共分三阶段才逐步提高碳税费率至新台币61元;而新加坡碳税费率从2024年起调升,但已提前3年告知厂商,并于相关配套措施完善后再给予1年时间,以利厂商充分因应。
(五)课征碳费是希望透过碳定价引导产业使用低碳原物料或制程技术,但如果没有可行的替代方案,则碳费费率再高,都无法达到造成减碳的政策目的,相对的只会损害国力。
(六)碳费冲击评估应包含产业承受能力及物价上涨冲击的考量,并非任何成本在现实面都能完全转嫁,尚须考虑产品价格对竞争力影响。当碳费成本超过公司净利且无法完全转嫁,则高额的碳费将会是公司沉重的负担,甚至使其转盈为亏,导致公司降薪、裁员,甚至衍生失业问题。钢铁、石化业属产业碳关联性高行业,相关就业人数约150万人,降薪或裁员将影响150万户家庭,近全台20%人口,因此碳费整体制度规画须谨慎。
二、自主减量计划及指定目标应有合理设计
(一)早期投入减碳的产业,后期减碳更困难;因此,减碳基础的基准年设定非常重要,加上排放量高低会受产量订单影响,减量边际效益会产生递减。环境部拟采2019至2023年的5年平均值为基准年排放量,但该期间适逢新冠病毒爆发及俄乌战争,并非业界常态生产状态,无法反应具体产能及排放量。基准年设定宜保留较大弹性,避免各产业因景气差异,造成减碳难度,建议可以参考空污许可证作法,采2017至2023年任选3年取平均值,以保留弹性。
(二)如果以2019至2023年的平均值为基准年,指定目标皆要求减量30%,若A厂于2019年前已投入减碳,但B厂却尚未开始,则两者减碳30%的难度显然不同。应将产业早期配合政府政策所投入减量成果并入基准年计算,才可以解决产业先减先输的不公平问题。(如产业于环境部及经济部共同见证下,自2006年来辅导产业减量之自愿减量绩效)
(三)减量措施效果无法立竿见影,因此碳费应每年结清。建议前期仅检视减量措施执行进度,不设定每年削减率目标,若该年度符合执行进度,则当年度应适用优惠费率计算并结清,后续不得再要求追缴。目标年同步检核减量幅度时,倘遭遇非厂商可控因素,如全球景气影响、基础建设进度不如预期,以致无法达标,应保留一定弹性。考量厂商确实已投入减量措施并付出成本,建议若减量达一定减量比例,仍可适用优惠费率缴交碳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