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旬家暴男纵火烧妻女、孙4人还阻逃生 二审判决出炉

陈男纵火烧妻女与孙子,还阻止女儿逃生,一、二审都判10年。(本报资料照片)

67岁陈姓男子屡向妻女索钱花用,动辄手脚相向还扬言同归于尽,由于不满妻子提告家暴,去年5月19日凌晨3时多,竟朝妻女住处泼洒汽油纵火,还阻止女儿逃生,所幸妻女及孙子等4人都顺利逃出火场,一审认他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未遂罪处10年,检方主张原审量刑过轻,提起上诉,台南高分院驳回,二审仍判10年。

检警调查,陈男与家人感情不睦且对妻子施暴,去年5月19日凌晨3时许,骑机车前往妻女、孙子住处,在前后院泼洒大量汽油纵火,妻子惊醒发现后院失火,叫醒2名女儿跟孙子,陈男居然趁妻子呼叫女儿、孙子时,又绕到前院纵火。

其中一名女儿跑到前院开铁门准备逃生,遭陈男挡在铁门外阻止还徒手打其头部、脸部,女儿右侧小腿因此二度烧伤,眼看 火势迅速朝屋内延烧,女儿再冲往前院奋力推倒在铁门外阻挡的陈男后,逃出火场,趁陈男跌倒,妻子也抱着孙子逃出,

陈男落网坦承纵火,却也辩称是因为心情郁卒、生气,放火也只是「想要吓吓她们」。妻女均认为,陈男预谋深夜犯案,纵火后,还企图在逃生处施暴,阻止她们逃生,具状请求法官从重量刑。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审已斟酌刑法第57条各款事由,且以行为人责任为基础,未逾越法定刑度,也无违背公平正义的精神,客观上也无裁量权滥用情形。台南高分院表示,检方上诉,指陈男屡违反民事保护令,且犯罪手段凶残,被害人数众多等,经原审量刑时予以审酌,至本院审理时,量刑审酌事项并无二致。

台南高分院表示,原审于量刑时已将被告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所生损害、告诉人之量刑意见及被告素行等均列为量刑因子,所量处刑度与罪刑相当原则及比例原则无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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