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导体》终止与SBI合作在日建厂 力积电4声明说缘由
SBI控股表示,去年7月5日与力积电达成合作协议,随后在力积电未来将入股合资前提下,于8月设立全资子公司JSMC,10月31日签署合作备忘录,确认选定日本宫城县黑川区大衡村的第二北仙台中央工业园区,作为JSMC首座12吋晶圆厂预定厂址。
SBI控股指出,根据双方达成的合作协议,SBI控股已持续提供包括厂址选择、与政府谈判交涉补贴、规画融资方案等支援,选择落脚宫崎县已获得政府一定金额补贴。然而,近期接获力积电通知,表示由于在日本经营半导体制造事业有困难,希望延后相关计划。
SBI控股表示,基于力积电的技术移转及晶圆代工业务经营成果,使公司考虑透过JSMC在日本展开半导体制造业务。此次接获通知后做出艰难决定,认为在日本的半导体晶圆代工业务,将难以继续与力积电合作。
尽管对于决定与力积电取消合作、解散合资公司JSMC感到遗憾,但SBI控股表示,将持续透过多面向发展半导体事业,并持续致力在宫城县展开超越此次合作计划的半导体相关业务,规画在与每个合作伙伴协议最终确定后,再对外公布具体细节。
对此,力积电27日晚间提出4点声明,说明与SBI合作建厂案破局缘由。力积电首先指出,此案为制造IP技转模式,由力积电提供建厂顾问、人员培训及技术移转,并向日本合作方收取服务费、权利金,强调并无入股主导新厂营运的规画。
其次,力积电表示,SBI控股向日本经产省申请设厂补贴、并获得日本政府支持。然而,日本经产省补贴政策规定,获得补贴的厂商需保证新厂必须连续量产10年以上,由于金融业出身的SBI控股并无半导体产业经验,经产省要求力积电必须共同承担保证责任。
力积电指出,公司作为台湾股票上市公司,若为没有主导性持股的日本新厂保证营运,将违反台湾证交法规定。因此,董事会已于月前董事会确认停止日本新厂合作计划,并派员前往经产省当面向主管官员说明,亦已发函告知SBI控股此讯息。
力积电最后重申,与SBI控股的合作案纯属收费服务、技转的Fab IP模式,此次终止与日本合作方筹设新厂,与力积电自身盈亏并无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