胞兄控李艷秋涉偽造文書不起訴 再聲請自訴遭駁回

媒体人李艳秋与胞兄李金水因分割遗产起纠纷,李男控告李女涉嫌伪造母亲生前笔迹、授权书、借据等,检方不起诉处分确定。李男声请准许提起自诉,日前士林地院裁定驳回。

李艳秋与胞兄李金水为分割母亲遗产打官司。李金水认为,李艳秋明知母亲于民国95年间已患有失智症,却涉嫌伪造母亲96年1月31日手写的授权书、署名,载明母亲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依照先前安排处理;另外,李艳秋欲减少分配他应继承的遗产,涉嫌伪造他于97年1月9日向母亲借款新台币70万元的借据与署名。

李金水向士林地检署提告李艳秋涉嫌伪造私文书。士检检察官认为,李艳秋罪嫌不足,将李艳秋不起诉处分。台湾高等检察署驳回再议确定。李金水认为,原不起诉处分等认事用法违误,有未尽调查情形,向士林地方法院声请准许提起自诉。

士林地院指出,本案授权书纸质泛黄、破损,依据另案民事案件确定判决结果,经法务部调查局进行笔迹鉴定,认定本案授权书非原本,笔迹为李母生前亲签;另外,李母生前曾代李金水偿还债务,并由李金水签立借据,经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进行笔迹鉴定,堪认本案借据为李金水亲签。

士院认为,此案依据卷内现有积极证据资料,难认定李艳秋涉犯伪造私文书罪,原士检检察官不起诉处分及高检署驳回再议处分书,认事用法并无违反经验、论理法则或其他证据法则,李金水声请准许提起自诉无理由,裁定驳回。

台湾资深媒体人李艳秋。联合报系资料照/取材自脸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