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技术员「眼花」看错遭重罪起诉 伪造文书轻判定谳
▲中科院技术员因错看标案内容,结果遭重罪起诉。此为示意图。(图/123rf)
中科院办理「天鹰专案」,技术员萧振益误以为标案中有爬坡最低速度的门槛,向上反映,而资讯通信研究所电子战组组长周志隆担心来不及交车会被惩处,竟指示吴姓研究员要求厂商变造数据应付。检方以贪污重罪起诉,一审重判6至7年徒刑。但上诉二审后,改认定他们仅为伪造文书罪,轻判1年2月以下的刑度,案经上诉,最高法院14日驳回上诉定谳。
本案因陆军司令部委托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办理「天鹰专案」,再由军备局采购中心采购,2011年5月由神通电脑得标,神通电脑派员承办这项业务。但中科院承办的技术员萧振益竟眼花看错,误以为载具部分有爬坡最小速度的需求,也未通知得标的厂商神通电脑公司改善、拆除、重作或更换新品。
萧男向上级反映,当时资通所电子战组组长周志隆考量交车时间将近,且采购契约已经多次修过,如果还要再修改契约,会更加耗时、浪费。周男担心因此被惩处,再加上神通电脑交的车的确是采购契约要买的载具,竟指示属下吴姓研究员,要求厂商代表更改数据。吴男2013年间做出「XC00A09L车载式雷达信号产生器合格标准表」的不实文书。
检调单位接获检举后,进行查办,最后桃园地检署认定周男等3名公务员与厂商代表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等相关罪嫌,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周男等3人有罪,均判刑7年、褫夺公权4年,厂商代表判刑6年、褫夺公权4年。案件上诉二审。
高院二审审理后,却出现不同认定。高院认为被告等人的行为仅是行政疏失、怠惰,未构成图利重罪;另外厂商交付的车辆也是标案需求车辆,未获得不法利益。高院因此改依照「共同犯行使变造私文书罪」,将周男、萧男、厂商代表分别判刑6月、6月、5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其中厂商代表还缓刑3年;另外依照「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将吴男判刑1年2月徒刑,缓刑4年,缓刑期间须向公库支付20万元。案件再上诉,最高法院14日驳回上诉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