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救濟權益 立院三讀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军人权益事件处理法,明定军人对于权责机关对其所为涉及军人身分变更、公法上财产请求、奖惩或考绩事项的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显然不当,致损害权利或法例上的利益者,得向地方军事法院设置的官兵权益保障会提起复审。

为确保军人服公职及诉讼等基本权利,使其获得法律上妥善且周延的救济程序保障,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军人权益事件处理法。三读条文明定,军人权益救济事项,应遵循复审或申诉、再申诉及行政诉讼程序救济。

三读条文明定,军人提起申诉事件,由各级主官管、业务承办单位或监察部门处理;复审及再申诉事件,由地方军事法院官兵权益保障会审议决定;第一审行政诉讼事件,由高等军事法院勤务法庭依法审理。

三读条文明定,军人对于权责机关对其所为涉及军人身分变更、公法上财产请求、奖惩或考绩事项的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显然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法例上的利益者,得向地方军事法院设置的官兵权益保障会提起复审。

为整合国军现行多元的内部救济管道,以妥速且专业的法定程序处理相关争议事件,完备军人权益保障,三读条文也明定,地方军事法院设置官兵权益保障委员会,置专任、兼任委员。专任权保委员由地方军事法院的国防法务官任之,兼任权保委员由地方军事法院遴聘社会公正人士、学者专家任之,任期3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三读条文明定,权保会审议复审及再申诉事件,应由专任权保委员二人及兼任权保委员三人合议决定,委员任一性别比例不得少于2/5。审议决定应由权保委员全数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

三读条文明定,复审人及再申诉人不服权保会所为之复审或再申诉决定,以勤务法庭为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勤务法庭,由军事审判官三人合议审理,但简易诉讼程序,得由军事审判官一人独任审理。

三读条文也明定,国家遭逢战争、叛乱、战事将发生或紧急危难,由于国家已进入非常时期,各级军事单位及所有军人应专注于军事任务的执行,国防部得以命令暂时停止适用本法之一部或全部,或于特定地域暂停适用,但仍应视当下现况,适足兼顾军人基本权保障。

另外,对于尚未取得军人身分的军校学生,三读条文也明定,军校学生于基础教育期间对于权责机关所为行政处分或管理措施不服的救济,准用本法规定。

国防部日前指出,现行军人权益的救济是按照争议的类型,分别依诉愿法或机关自行订定的行政规则办理,欠缺整合性的专法。军人权益事件处理法的立法能填补现行法制上的不足,使军人在面临权益争议时有明确且有效的救济途径,是国军人权法制上重要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