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与原生家庭已无法定亲属关系 不能申请汽车汰旧换新退税

南区国税局又依《民法》第1077条规定指出,养子女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于收养关系存续中停止之。

南区国税局指出,日前辖局内张太太有一子李君,自幼过继给他人收养,但与原生家庭仍时有往来,李君最近购买1辆新汽车,因其生母张太太刚在上个月报废名下中古汽车,李君乃向国税局申请汽车汰旧换新减征退还新车货物税5万元。

结果,南区国税局查证后发现,李君已被收养,其与生母张太太之间,虽然天然血亲关系仍存在,但与养父母之收养关系未终止以前,其与本生父母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回复,无法适用本项退税优惠。

南区国税局补充说明,《民法》第1077条也明定,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亲属间之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婚生子女同;因此,中古汽车汰旧换新,新、旧汽车车主如为养子女与养父母,或养子女与养父母之血亲,而具二亲等以内亲属关系,可适用减征退还新车货物税规定。

至于汰旧换新之车辆如为中古机车,因2021年1月8日起已取消新、旧机车车主须为同一人、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亲属的限制,新、旧机车车主如为养子女与本生父母,虽然法律上已不具二亲等以内亲属关系,仍可申请减征退还新机车货物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