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汽、机车汰旧换新减税 延长5年

行政院会议今(7)日讨论通过「货物条例」相关修正草案,将中古汽、机车汰旧换新减征退还新车货物税之适用期间延长5年,自110年1月8日至115年1月7日止。财政部表示,此修正草案行政院将核转立法院审议,该部亦将会同经济部环保署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期能早日完成修法。

行政院会议今(7)日讨论通过「货物税条例」相关修正草案,增订应税货物视为出厂情形,及延长报废或出口中古汽、机车并换购新车(汰旧换新)减征退还新车货物税之适用期间。

财政部表示,为使未税货物视为出厂规定更为完备,以维护租税公平,及持续鼓励中古汽、机车汰旧换新,以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与节能减碳,该部拟具「货物税条例」相关修正草案,修正重点如下:

一、增订视为出厂情形,以为课征依据。

二、将中古汽、机车汰旧换新减征退还新车货物税之适用期间延长5年,自110年1月8日至115年1月7日止。

三、为加速报废或出口10年以上中古汽车,避免老旧车辆影响行车安全及空气品质,并兼顾中古车市场交易,报废或出口之中古汽车出厂年限自110年1月8日起由6年以上调整为10年以上。

四、鉴于机车属一般民众代步工具,为加强鼓励机车汰旧换新,自110年1月8日起取消报废或出口中古机车应「登记满1年」之限制,并放宽报废或出口中古机车之车籍登记与新购机车之新领牌照登记,不以同一人为限。

本修正草案对于过渡期间汽、机车汰旧换新案件亦有从宽认定得以适用之相关规定,说明如下:一、110年1月8日以后报废或出口登记满1年且出厂6年以上之中古汽车,如已于110年1月7日以前换购新汽车,并符合于报废或出口前6个月内购买新车及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基于信赖保护原则,是类案件亦得适用减征退还新汽车货物税。

二、110年1月7日以前报废或出口中古机车,并于110年1月8日以后且系于报废或出口后6个月内换购新机车者,该报废或出口中古机车不须「登记满1年」且报废或出口中古机车与新购机车不以同一人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