搏擊教練迷昏女同學辯「只」舔陰部外 更二審認強制猥褻改判3年10月

搏击教练林鼎岳4年前觊觎研究所女同学美色,趁饮酒聊天时,在对方杯子里掺镇定安眠剂,待对方昏迷后舔舐。林事后否认,辩称女同学嘴巴说不要,却抓他的手去摸下体,药物也是女同学自己掺的。案经最高法院两度撤销、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今依以药剂犯强制猥亵罪判林3年10月徒刑。

林鼎岳(49岁)曾在新北市经营拳馆,参加多场国际赛事,拿下不少奖牌。林被控于2019年3月7日傍晚,开车载研究所女同学到拳馆与朋友喝酒聊天,等到友人陆续离开,他在女方的酒里偷加含有氯硝西泮成分的苯二氮平类镇定安眠剂,女同学意识模糊后,林用舌头舔舐她下体。

期间,女同学曾说「不要」、「会痛」,当她隔天早上清醒时,发现衣衫不整,怀疑遭下药性侵,跟老师报告后报警、就医检查。

新北地院审理时,林鼎岳反指女同学拉着他的手摸她下体,直到女同学明确表达不想做爱就停止动作。对于女同学的尿液检验出镇定剂成分,林称药物是他在夜市买的助兴水,是女同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加到酒里面,两个人都有喝,但对方喝得比较多。

新北院不采信林鼎岳的说法,还发现他曾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判刑3年6月,考量他与女同学和解,判4年6月徒刑。检方上诉,高院认为林利用药剂使被害人无法反抗,行径相当恶劣,且被害人还因此记忆短暂受损,虽然他没用生殖器插入女方性器,但口交也没降低恶性。因林否认犯罪,高院前审认为无可悯恕,且这种事「不是金钱可弥补」,重判为7年6月刑。

因最高法院认为事实仍有待厘清之处,发回更审。高院更一审认为,检察官起诉并未认定林有以手指沾染口水抚摸女同学生殖器,地院判决有这般认定却没说明依据,也与女同学的证述情节不符,因此撤销。更一审考量林对女同学「心存好感」而逾矩,两人又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被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改判4年5月徒刑。

但最高法院质疑男生对女生「口交」是否符合刑法「性交」定义?林的身体哪个部位被害人女性器,或如何与被害人性器「接合」?且林的DNA是在女方大、小阴唇内、外侧采得,在外侧算是性交「既遂」吗?再次将案子发回更审。

高院更二审审理时,林鼎岳坦承下药,并以手沾口水伸进被害人下体抚摸,但否认以药剂强制猥亵,声称那只是一般助兴药物,不知成分,且两情相悦。更二审不采信助兴剂的说词,不过无法排除林只是用手或嘴巴触碰被害人生殖器外阴部外侧猥亵,没有「进入性器」接合,应属强制猥亵。

更二审考量林有妨害性自主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案件前科,2014年10月3日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相同罪质的犯罪,应加重其刑。更二审认为林利用药剂使被害人无法反抗而任其猥亵,且造成记忆短暂受损,没有值得同情之处。林虽以65万元和被害人成立调解,但女方仍认为此事件对她造成很大的压力,考量林案发时在念研究所,被退学后重考完成硕士学位,离婚、两小孩都已成年、现从事网拍饰品工作等情状,判他3年10月徒刑。

搏击教练林鼎岳被控觊觎研究所女同学美色,2019年3月趁饮酒聊天时,在对方杯子里掺镇定安眠剂,待对方昏迷后以手沾口水伸进被害人下体抚摸。示意图/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