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球教练强迫11岁女生打手枪、口交 二审轻判4年10月

▲彰化2名升小6的少女桌球馆遭教练猥亵。(示意图达志影像/非本文当事人

社会中心台中报导

彰化叶姓男子福兴乡某桌球训练馆担任教练,却利用权势机会,于2012年暑假对时年11岁之女童实施猥亵,拉着她的手帮自己「打手枪」,并对其摸胸、舌吻,进而强行实施口交。同年9月至2013年4月,食髓知味叶男复对另名时年10岁的女童熊抱、抚胸,兽行流传地方并见诸报章,22日二审被判4年10月徒刑

叶男到案后对罪行坦承不讳,供称在2012年7、8月间3次猥亵11岁女童。女童应讯时表示,「我不喜欢帮被告自慰,当下我一直把我的手要拉出来,可是他就会再把我的手拉回去,我还有一直想走出去,离开女生休息室,但是他就会把我叫回来」,「被告将他的性器官放入我的口腔时,我感到害怕而不敢抗拒」。

判决书又指出,叶男一样坦承对10岁女童2次熊抱、袭胸,而他也是此事流传当地,被民众通报社会处处理,并为周刊报导,才遭到法办;然而,乙女之父在警讯时却称,「我的小女儿是说教练只有从背后熊抱他,教练的手并没有伸到她衣服里面,也没有碰触到她的胸部」,经查并非事实后他才表示,「不告他不是原谅他,是保护我自己的小孩,我不想让她一再想起这件事,也怕人家若知道这件事,这样对我的女儿也不好。」「我是想说不要让我女儿为了这件去打扰她练球,所以我不想去告」。

全案5月19日一审宣判,叶男被依3个对未满14岁之女子强制性交罪,共判刑11年9月。台中高分院二审认为,被告行为固属不当,但对女童犯罪手段尚非激烈,且赔偿新台币70万元与对方家长达成和解,改判有期徒刑4年10月,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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