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被「扣帽」取缔 男提平等原则这理由被驳回

南投地方法院法官认为,平等原则并不包含违法行为,将全案驳回,仍可上诉。(本报资料照)

去年11月,南投县埔里镇某街道停整排车,被民众检举妨碍交通,但因该路段未画红线,且车辆占据道路宽度未影响他车通行,1名遭警举发单的男驾驶,向南投监理站申诉,整段路都有停车,却仅2、3部车被罚,最后遭驳回,再向南投地院行政诉讼,法官认为平等原则不含违法行为,予以驳回,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埔里警方接获民众检举,指称该街道停满车妨碍交通,该名男驾驶刚好车子也停在这条街道上,员警当场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第1项第5款》规定,「在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处所停车」掣单举发。

该名驾驶不服,于去年12月向交通部公路总局台中区监理所属南投监理站提出申诉书,经南投监理站向举发机关函查结果,仍认违规事实明确,申诉遭驳回,男驾驶再向南投地院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处分。

萧姓驾驶主张,该路段并无设置红线,亦无任何禁止停车标示,车辆车宽后仍有223公分,足供一般小客车通行,且车辆并非频繁,故应无妨碍其他人,而员警仅举发2、3台车辆。

交通部公路总局台中区监理所答辩,违规停车不一定是有划设禁止临时停车、禁止停车之标志或标线为必要,有妨碍人车通行之情形即适用。其车辆所停放位置已占车道约1/2路宽,使一般小客车通行时,被迫须跨越双黄实线至对向车道,始得通行,有妨碍他车通行情形。

南投地方法院指出,该路段皆停车辆,员警仅举发2、3部车,但《宪法》的平等原则并不包含违法行为,不能别车没罚就要比照不予举发、裁罚,无从主张不法之平等,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