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 男超速62公里提告取缔瑕疵 遭驳回
一名詹姓男子去年3月在基隆市仁一路开车超速遭开罚,但詹男不服处分提告,法院驳回告诉。图为基隆市仁一路。(徐佑升摄)
一名詹姓男子在基隆市区道路开车时速高达112公里,收到超速62公里罚单,将挨罚8000元并吊扣牌照6个月,但詹男质疑没有看到测速告示牌,认为取缔方式有瑕疵,不服处分提告,法官审理后认定监理单位裁处无误,驳回告诉,詹男不服将上诉。
据了解,詹男去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开车沿基隆市仁一路行驶,经过台电基隆区营业处前方路段时,警方以雷达测速仪测得行车时速112公里,当地最高速限为50公里。
警方依法制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举发詹男违规,监理单位认定詹男违反「超过最高时速逾60公里至80公里以内」规定,裁罚8000元、记违规点数3点,须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另依违反「超过规定最高时速60公里」,裁处吊扣牌照6个月。
詹男对处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詹男主张雷达测速仪器未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在取缔地点前100至300公尺内明确标示,监理单位提出告示牌设置照片,无从证明有依规定设置,强调举发属违法声明撤销原处分。
监理机关答辩指出,詹男在时速最高50公里路段,经移动式科学仪器测得时速112公里超速62公里。警方举发采证照片,詹男的车位在正中央属发射范围,警方也有依法树立明显测速及速限标示牌告知驾驶人,裁处无误声明驳回告诉。
法官审理认定,警方执法仪器有工研院检定合格证书,并有设置测速告示牌,堪认詹男有违规,举发及处分都无违误,驳回詹男告诉。詹男不服将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