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基隆市区飙破100公里 辩无测速告示不服处分 法院驳回

一名詹姓男子凌晨在基隆市区道路开车,时速飙破100,遭裁罚8000元、吊扣牌照6个月。而詹男质疑取缔方式有瑕疵,不服处分并提告。但法官审理后认定监理单位裁处无误,驳回告诉,詹男仍表不服继续上诉。图为仁一路。(徐佑升摄)

一名詹姓男子去年凌晨在基隆市区道路开车,时速竟飙破100,达112公里,收到超速达时速62公里红单,裁罚8000元、吊扣牌照6个月。而詹男质疑取缔方式有瑕疵,其未见测速告示牌,不服处分并提告。但法官审理后认定监理单位裁处无误,驳回告诉,詹男仍表示不服而上诉。

据了解,詹男去年3月10日凌晨1点多开车沿基隆市仁一路行驶,经过台电基隆区营业处前方路段时,警方以雷达测速仪测得行车时速112公里,当地最高速限为每小时50公里,整整超速达62公里。

后基隆市警局第一分局员警制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举发驾驶詹男两项违规。监理单位认詹违反「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逾60公里以上至80公里以内」之违规行为,裁罚8000元、记违规点数3点,并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另依违反「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60公里」违规行为,裁处车主吊扣汽车牌照6个月。

但詹男对两件处分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诉讼庭审理。詹男主张雷达测速仪器未依道交条例规定,在取缔地点上游100至300公尺内明确标示,监理单位提出的告示牌设置照片,也无从证明确有实际依规定设置,举发属违法,声明撤销原处分。

监理机关则答辩,詹男在时速最高50公里路段,经移动式科学仪器测得时速112公里,超过速限62公里。警方举发采证照片,詹男的车位在正中央,属发射范围,警方也有依法树立明显「警52」及速限标示牌告知驾驶人,裁处无误,声明驳回告诉。

法官审理认定,警方执法仪器有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雷达测速仪器检定合格证书,再加上相关事证,堪认詹男在限速50公里路段,确有超速60公里以上至80公里以内违规行为,举发及处分都无违误。

法官说,现行法规要求在一般道路以雷达测速仪测速时,应于100公尺至300公尺间设置「警52」测速告示牌,用以提醒用路人前方路段有测速取缔执法,应依规定速限行驶。依举发机关检附违规地点及测速取缔标志距离图,可见在取缔地点上游145.22公尺设有限速50及测速取缔标志牌面,图样清晰可辨,足已能提醒用路人前方路段有测速取缔执法,应依规定速限行驶,驳回告诉。詹男仍不服,将继续上诉。